《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从法条规定上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没有关于主观目的的规定。但是从本罪的立法沿革进行考察,我国《刑法》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我国税制改革、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制度之后出现的新型经济犯罪。与普通发票相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记载经营活动的功能,更具有凭票依法抵扣税款的功能。正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一些不法分子开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套取国家税款。由此,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首次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设置了最高可判处死刑的法定刑。
在特定的时代环境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均是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的。但随着增值税发票制度的推行,实践中出现了不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可能造成国家税款实际损失,但又不具有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记载的内容相符的真实交易的“虚开”行为,如以虚增业绩为目的的对开、环开行为(对开是指双方没有货物交易,互相开票。环开是多家公司循环开票,开票公司之间形成闭环。对开和环开也分同等金额的对开、环开和不同金额的对开、环开)。这种行为虽然客观上也违反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但与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相比,社会危害性显然不同。因此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考虑,应将“虚开”界定为骗取国家税款的实质意义上的虚开。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上述立法精神进行转化,该司法解释第十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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