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近日,央视《焦点访谈》栏目播出专题节目,聚焦新修订并于10月15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节目围绕数据抓取、恶意差评、平台强制“低价”等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深入解读了此次修法对治理数字经济领域“内卷式”竞争的“靶向”意义。我校原副校长、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教授受邀对法律修订的背景、亮点及其对规范市场秩序、激发创新活力的重要作用等进行了权威解读。
近年来,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像一键抓取商铺数据信息、平台要求低于成本价促销、被竞争对手刷差评等等这些直接侵害消费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更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也造成“内卷式”的竞争。今年10月15日起,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式施行。这部法律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对这些非理性的“内卷式”竞争行为进行“靶向”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以来经历了3次修改,不断直面市场竞争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
这次修订后,法律条文数量从33条增至41条,围绕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竞争的新特点、新挑战,进一步细化了对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专家咨询组副组长时建中:“对数字经济领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升级。目前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的最典型的形式,在原有的互联网专条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专条专款,专门针对平台经营者和数字经济的条文占比更高了。”
数字经济迅猛发展,引发了很多以新面貌出现的“内卷式”商业竞争。像大规模数据抓取、流量劫持篡改等新型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难度明显增加,需要用更先进的技术精准治理。因此,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条款中新增了不当获取使用数据、网络领域恶意交易的禁止条款。明确禁止经营者利用数据、算法、平台规则实施三类行为:一是强制跳转、恶意卸载等破坏其他经营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二是以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他人合法持有的数据;三是滥用平台规则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恶意退货等打压竞争对手的行为。
如今在网络销售平台上,除了“卷数据”,也有不少“卷账号”的现象,你叫这个名字,我也叫个差不多的,蹭你的热度,误导消费者。和不正当获取他人数据类似,这种利用别人的账号弄虚作假的行为,也是反“内卷式”竞争治理的重点之一。利用他人账号、类似的App图标或直接用他人的视频,进行“张冠李戴”的不正当“内卷”行为如今将得到更精准的打击。新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条款中新增了“新媒体账号名称、应用程序名称或者图标等”。
公平竞争是市场之基、活力之源。目前,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市场竞争形态也发生深刻变化。而这些不正当“内卷式”竞争,不仅扰乱行业生态,更会破坏公平市场秩序,侵蚀高质量发展根基,因此急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针对性监管。
今年,一些外卖平台陆续发放巨额补贴,甚至部分外卖能够“0元购”,让外卖市场一时出现异常火热的现象。但同时,多个品牌饮品店却出现了大量做好的饮品无人取走导致浪费的情况。平台强制商家打价格战、承担各种成本,本质上就是扰乱市场公平秩序的“恶性竞争”,伤害的是整个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商家利润被压缩到极致,甚至亏本运营,可能会导致“偷工减料”——比如用劣质食材、减少分量。“超低价”的背后是“低质”,外卖“量少味差”、电商“假货泛滥”,看似省了钱,实则买了“糟心”。大量小商家无法承受“赔本竞争”,逐渐被挤出市场,可能形成垄断局面,消费者也会失去选择空间。

时建中:“‘内卷式’竞争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低价竞争,低价竞争一旦失序必然导致低质量的竞争,最后导致低价格与低质量的恶性循环,会恶化创新发展的环境,也不利于高质量发展。不要简单地认为价格越低,对消费者越好,如果低价买的是劣质产品,其实对消费者权益是一种损害。”
最新出台的法规直指电商平台价格战这样的行业顽疾,精准瞄准当下由平台主导的“内卷式”不正当竞争。第十四条条款中写明: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商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意味着,那些“不降价就不给流量”的潜规则,即将成为历史。
今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内卷式”竞争7类典型违法违规行为,包括: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质量不合格行为、平台制定不合理规则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
具体来说,像非法数据抓取、用他人视频误导消费者、平台强制商家打价格战等行为,都属于“内卷式”恶性竞争。本次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要对这些“恶性竞争”行为明确说“不”,让市场回归“公平竞争”的本质。

时建中:“大家要去创新,向上去竞争,推动高质量竞争。对于‘内卷式’竞争,这里边会涉及到价格问题、竞争问题、质量问题、消费者利益问题。如果要治理‘内卷式’竞争,要综合治理,在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作用的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的作用,综合施策,综合治理,这样才能够使得‘内卷式’竞争得到有效治理,来营造高质量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和法治环境。”
“十五五”规划建议中也明确提出,要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下,通过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进一步完善市场竞争规则,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充分激发经营者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让数字经济不再因“内卷”而“内耗”。同时,构建健康的数字经济发展生态,也能为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
![]()
法大微信【第20251111期】
内容来源:焦点访谈
视频来源:央视网
排版:张瑶瑶 杨文妤
责任编辑:谢翔宇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