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海口海关关于发布《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的公告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以下简称《进口征税目录》)、《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署税函字〔2025〕81号,以下简称《执行税收政策通知》)等有关规定,海口海关制定了《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海口海关
2025年11月6日
全文如下
海口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货物税收征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以下简称海南自贸港)“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的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5〕12号,以下简称《税收政策通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征税商品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25〕13号,以下简称《进口征税目录》)、《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进出“一线”、“二线”及在岛内流通税收政策有关要求的通知》(署税函字〔2025〕81号,以下简称《执行税收政策通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对自境外进入海南自贸港(以下称经“一线”进入海南自贸港)的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或自海南自贸港进入内地(以下称经“二线”进入内地),以及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由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享惠主体自境外经“一线”按规定进口《进口征税目录》以外的货物,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统称“零关税”)。
第四条 按照《税收政策通知》规定,海关在“一线”对以下货物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内的进口货物;
(二)《进口征税目录》范围外,且不属于“零关税”货物或现行保税、特定减免税货物的其他货物。
第二章 征税货物、“零关税”货物进出“一线”的税收征管
第五条 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进口的“零关税”货物,可通过转关运输方式运至海南自贸港,海关按照转关货物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享惠主体在“一线”办理进口货物适用“零关税”政策的申报手续时,可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或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视为主动放弃“零关税”进口资格,享受主体自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次日起12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上述同类货物是指与缴纳全部进口税收的货物8位税则号列相同的货物。
第七条 享惠主体向海关申报进口“零关税”货物,应根据“零关税”货物的属性填报“征免性质”。其中,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生产设备(仅限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生产自用,下同),填报“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代码:491);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旅游业享惠主体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填报“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代码:492);除本条前述规定的“零关税”货物外,其他“零关税”货物填报“零关税一般货物”(代码:493)。
第八条 享惠主体向海关申报进口“零关税”货物,选择免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A);选择免缴进口关税,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代码:B);选择自愿向海关申请缴纳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
第九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一线”出口的,享惠主体按现行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其中涉及出口关税应税商品的,海关依法征收出口关税。相关货物自出口结关之日起按规定解除海关监管。
“零关税”货物经“一线”退运出境的,自退运出境之日起按规定解除海关监管。其中,对符合《关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不征收出口关税。
第十条 享惠主体需将“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及游艇退运出境或出口的,应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海南零关税进口生产设备、交通工具平台”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退运出境或出口申报手续。其中“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在退运出境或出口前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的“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开展营运,未按规定开展营运的,应向海关补缴相关进口税款。
第三章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税收征管
第十一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时,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享惠主体可自愿按其进口料件向海关申请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需补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或自愿向海关申请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需补缴进口环节消费税),补缴时需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征免性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填报。其中,自愿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不视为享惠主体放弃同类货物“零关税”进口享惠资格,“征减免税方式”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自愿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代码:B);在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且已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自愿补缴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减免税方式”填报“不计征关税、增值税”(代码:C)。
第十二条 享惠主体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流通至海南自贸港内非享惠主体或个人的,参照《税收政策通知》及本办法第五章关于经“二线”进入内地的有关规定,应自流通完成之日起14日内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向海关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征免性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有关规定填报,“征减免税方式”根据进口料件已缴纳税款情况对应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不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D)、“不计征增值税”(代码:E)。
第四章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管理
第十三条 海口海关设立海关电子账册,依托海关智慧监管平台对“零关税”货物进行全流程监管,“零关税”货物不按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不实行年报管理,并按规定开展稽查、核查。
第十四条 在符合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要求的前提下,“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不设存储期限,存放地点可以自由选择。享惠主体应将存放地点向主管海关报备,并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与国内货物分开存放与管理。存放地点变更的,享惠主体应自变更之日起14日内通过在报关单、账册清单备注栏备注等方式向主管海关报备。
第十五条 享惠主体需将“零关税”货物向境内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抵押的,应事先通过中国(海南)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随附相关材料,并以海关依法认可的财产、权利提供税款担保。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办理贷款抵押手续。
第十六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因故灭失、短少、损毁、报废或被扣押、罚没的,享惠主体应在事实状态或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报告并说明情况,海关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享惠主体“零关税”进口货物后,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其自始不符合享惠资格的,海关依据海南省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其已进口的全部“零关税”货物(含已自动解除监管或用于维修的“零关税”货物)按其进口料件全额补征进口税款,不征收滞纳金。
享惠主体“零关税”进口货物后,经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取消(或停止)享惠资格的,海关依据海南省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对其已进口的全部“零关税”货物(已按规定补缴进口税款的除外),按照解除海关监管的相关规定,补征进口税款。取消(或停止)享惠资格的起算日期为海南省人民政府确定取消(或停止)享惠资格之日。
第十八条 “零关税”进口货物应接受海关监管。
对享惠主体“零关税”进口的符合《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营运用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和已用于航空器、船舶、游艇、生产设备维修的货物(以下简称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以及自用生产设备,按如下监管年限管理:
1.船舶、游艇、航空器:8年;
2.车辆:6年;
3.自用生产设备、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3年。
海关监管年限自“零关税”货物放行之日(含当日,下同)起计算[其中,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自其全部完成装配之日(含当日,下同)起计算],监管年限届满自动解除监管。上述“零关税”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享惠主体间流通的,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其他“零关税”货物不设监管年限,需接受海关监管。
第十九条 对于设有海关监管年限的“零关税”车辆、船舶、航空器、游艇和自用生产设备,海关按相应“零关税”货物清单分别实施监管(详见附件1-2)。
第二十条 对设有海关监管年限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零关税”货物,享惠主体如对其申请提前解除监管、流通至非享惠主体或个人,以及移作(挪作)他用的,需按规定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计税价格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确定进出口货物计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及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1)享惠主体申请对设有监管年限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零关税”货物,提前解除监管、流通给非享惠主体或个人,以及违反《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将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零部件后续挪作他用的,其补税的计税价格以该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该货物已进口时间(对于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已进口时间是指其全部完成装配之日后的使用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
补税的计税价格=“零关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1-“零关税”货物已进口时间/(监管年限×12)]
已进口时间自货物放行之日起(已用于维修的零部件自其全部完成装配之日起)按月计算,不超过15日的不予计算,超过15日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2)享惠主体将设有监管年限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零关税”货物移作他用,或违反《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的“零关税”货物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需按日补税的,补税的计税价格以该“零关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为基础,按照该货物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与海关监管年限的比例进行折旧。其计算公式为:
补税的计税价格=“零关税”货物原进口时的计税价格×[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监管年限×365)]
上述计算公式中,需要补缴税款的时间为享惠主体移作他用或违反规定使用的实际时间,按日计算,每日实际使用不满8小时或者超过8小时的均按1日计算。
第二十一条 享惠主体应按《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的“零关税”货物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对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车辆、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开展登记、注册、营运及管理,并接受海关监管。
对海南省主管部门联合认定未按规定营运、移作他用,或者海关认定需补缴进口税款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补征相关进口税款。
第二十二条 享惠主体应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的“零关税”货物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对“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进行生产使用和管理。
享惠主体以“零关税一般货物”(代码:493)“征免性质” 进口的设备,如需转为生产自用或流通至其他享惠主体生产自用的,该享惠主体或者设备流转至的其他享惠主体,应先按照规定申请“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享惠主体资格,再按照本公告第七条规定向海关申报进口。
对于海南省主管部门认定的超出生产自用范畴、未按照生产自用要求使用和管理的,或海关认定需补缴进口税款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补征相关进口税款。
第二十三条 享惠主体进口的已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用于维修装配的零部件,应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的“零关税”货物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对于海南省主管部门认定属于维修后挪作他用,或者海关认定需补缴进口税款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确定计税价格并补征相关进口税款。
第二十四条 被维修的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均含相关零部件)和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零部件,自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零部件全部维修装配完成之日起,一并接受海关监管。
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零部件随设有监管年限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被维修货物提前解除海关监管、转让给不符合条件企业或单位,或因非不可抗力原因灭失的,海关对已用于维修的“零关税”零部件、设有监管年限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被维修货物分别计算其剩余监管年限,并按规定补征进口税款。
第二十五条 海关监管货物按照《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维修,从海关监管货物中替换下的零部件,按以下规定处置:
1.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替换下的零部件,应参照保税维修的相关规定复运出境或予以处置。
2.被维修航空器、船舶、“零关税”游艇及生产设备(均含相关零部件)属于“零关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的,维修替换下的零部件,可办理复运出境手续。不复运出境的,可继续作为“零关税”货物用于符合《税收政策通知》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维修业务,或作为相关零部件进行维修后继续使用,在监管年限届满后自动解除监管。
第五章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的税收征管
第二十六条 经“二线”进入内地的“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中,“零关税”货物的“征免性质”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填报;“零关税”货物的“征减免税方式”根据进口料件已缴纳税款情况对应填报“照章征税”(代码:1)、“不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代码:D)、“不计征增值税”(代码:E)。
其中,“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享惠主体间流通后,转入享惠主体办理“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个人的报关纳税手续时,应将其转入的“零关税”货物或其加工制成品作为进口料件,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申报办理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手续。
第二十七条 “零关税”货物加工制成品所对应的“零关税”进口料件在“一线”进口或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环节已全部缴纳或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该“零关税”货物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相应料件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因补缴进口关税而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税额)。
第二十八条 “零关税”货物加工制成品所对应的“零关税”进口料件,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环节已全部缴纳国内环节增值税的,该“零关税”货物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和个人时,相应料件不再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包括因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而产生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
第六章 特殊货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经“一线”进口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适用“零关税”政策,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四类措施。
经“一线”进口的“零关税”货物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该“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时,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按规定执行四类措施;经“二线”进入内地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执行四类措施。已经执行四类措施并缴纳有关税款的,不再重复补缴相关税款。
第三十条 经“一线”进口的“零关税”货物不属于四类措施货物,但其加工制成品属于四类措施货物的,其加工制成品在海南自贸港内符合条件的享惠主体间流通,免于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其加工制成品经“二线”进入内地或在海南自贸港内流通至非享惠主体、个人,按加工制成品实际报验状态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由享惠主体申报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同时执行四类措施。
第三十一条 享惠主体自“一线”租赁进口“零关税”货物,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申报“租赁征税”(代码:9800)、“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监管方式可适用“零关税”政策,征免性质和征减免税方式按照“一线”进口“零关税”货物的相关要求填报。
以租赁方式进口属于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零关税”货物,在租赁期间接受海关监管。租赁进口货物留购并以“零关税”货物申报进口的,自办理留购报关手续海关放行之日起,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接受海关监管。
第三十二条 享惠主体如需将设有海关监管年限且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零关税”货物开展出租经营业务的,应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对相关“零关税”货物的具体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违反相关规定的,海关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享惠主体将不设监管年限的“零关税”货物在海南自贸港内出租给其他享惠主体的,免于补缴进口税收;在海南自贸港内出租给非享惠主体、个人,或经“二线”出租至内地的,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由享惠主体按其进口料件补缴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第三十三条 享惠主体申报出境维修的“零关税”货物,在规定期限内自“一线”复运进境时,境外修理费、料件费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其中属于进口征税目录外的,可适用“零关税”政策,征免性质和征减免税方式按照“一线”进口“零关税”货物的相关规定填报,海关参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实施监管。
符合海南省人民政府商有关部门明确的“零关税”货物管理措施的规定且经主管海关审核同意的,享惠主体可将“零关税”货物经“二线”运至内地进行维修、检测,并在海关确定的维修期限内复运至海南自贸港。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报主管海关同意。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补缴进口税收时,适用享惠主体办理纳税手续之日实施的税率和计征汇率,不征收缓税利息。其中,符合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相关原产地管理规定的,可按规定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特惠税率。
第三十五条 不设海关监管年限的“零关税”货物的计税价格确定,按照《执行税收政策通知》第十二条中其他“零关税”货物计税价格确定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四类措施的货物外,对于“零关税”货物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货物的税收征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73号修正)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完成缴纳或补缴全部进口税收,并按规定解除监管的,按国内流通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 “零关税”货物加工制成品适用加工增值内销免关税政策的,另行规定。
第三十九条 “零关税”货物及其加工制成品进口报关单应按填报要求(详见附件3)规范填报。
第四十条 现行保税、特定减免税、跨境电商、免税品进口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未列明的其他情形,已有现行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口海关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18日起实施。
附件:
1、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清单
2、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清单
3、海南自由贸易港货物适用“零关税”政策报关单填报要求
来源:海口海关
编辑:李佳峰 审核:陈钟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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