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法院争议焦点:曹宗和能否证明'蒋雯丽'代言其家具?再审申请人质疑举证责任倒置,要求笔迹鉴定,并指出一审二审程序违法。专家认为二审未履行纠错职责,关键证据真实性存疑,案件或将迎来转机。"
2025年11月11日,再审申请人收到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皖民申5783号《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将审查一审、二审以举证倒置来驳回诉请,是否存在违反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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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受理通知书》
该案事实是曹宗和在自己租赁的门店和安庆市南翔博览中心广告推宣影视明星蒋雯丽代言其“欧派健康整装”家具,因此,该案出现焦点问题是:在2024 年11 月 3 日双方签协时,“蒋雯丽”是否还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家具代言人。
该案在一审、二审中,曹宗和并未有合法证据证明蒋雯丽”就是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家具代言人。
一、一审、二审存在举证倒置来驳回诉请的事实
一审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主张该证书中蒋雯丽照片及签名系盗用,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 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的行为产生损失。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5)皖0802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第4页)。”
二审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上诉人)以无关证据主张曹宗和构成欺诈,缺乏基本事实支撑。(上诉人)在二审中申请对蒋雯丽的授权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毫无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至于(上诉人)另主张曹宗和故意隐瞒无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皖08民终1955号《民事判决书》第5页)”。
再审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二条规定, “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曹宗和应举证证明“蒋雯丽”代言其“欧派健康整装”家具,以及《肖像使用授权书》中“蒋文丽”与“蒋雯丽”就是同一个人蒋雯丽的证据,而不是举证倒置,由作为消费者的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来提供证据证明“蒋雯丽”代言“欧派健康整装”。但是,本案一审、二审却以举证倒置来驳回原告或上诉人诉请,明显违反该两法条规定,判决不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该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再审应该予以纠错,应传唤蒋雯丽出庭作证,并允准对“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笔迹做司法鉴定,来确定“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是否是同一个人。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首席法律专家认为,二审的职能是纠错,二审的职责是监督,关于人民法院一审和二审的关系有一种比喻非常形象,二审是纠错的不是描红的,二审是批改作业的不是抄写作业的,我国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法均规定了二审的职责大致相同,即审查一审认定事实是否错误,审查一审适用法律是否得当,审查一审法律程序是否违法,无论是对事实的审查,还是对法律的审查,以及对程序的审查,其目的只有两个字 “纠错”。在本案中二审并未纠错,只会描红只会照抄作业而不作为,且不允准司法鉴定,二审法官不纠错就是对一审的误判错判的默认和纵容,也是对一审错误案件的鼓励。
中国企业家联盟网融媒体首席法律专家认为,一审认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退一赔三”中的 “赔三”无需消费者证明损失。只要举证“退一”即可,这是法律规定的惩罚性赔偿,也是授予消费者的权利。这一制度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不良商家起到震慑作用。一审认定损失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明显违反了保护消费者的这种制度。
二、曹宗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权书》和《欧派门业全屋定制经销商》两份证据,并不能证明“蒋雯丽”代言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家具,且自相矛盾,为造假证据。
根据曹宗和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肖像使用授权书》和《欧派门业全屋定制经销商》两份证据可以看出,《欧派门业全屋定制经销商》印有蒋雯丽肖像和蒋雯丽签名主要来源于《肖像使用授权书》中授权人 “蒋文丽”。那么,“蒋文丽”是谁?“蒋雯丽”是否以“蒋文丽”之名签订了《肖像使用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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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门业全屋定制经销商》印有蒋雯丽肖像和蒋雯丽签名主要来源于《肖像使用授权书》中授权人 “蒋文丽”
首先,《肖像使用授权书》为复印件无原件,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第九十条第(五)款规定,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因此该证据没有原件,无法核实真实性,依法不予认可。
其次,《肖像使用授权书》授权人为蒋文丽而非“蒋雯丽”。“蒋文丽”与“蒋雯丽”不是同一个人,如果“蒋雯丽”改名为“蒋文丽”,应出示公安机关的证明。曹宗和没有向法院提供 “蒋文丽”与“蒋雯丽”的身份证和户口簿,也没有公安机关证明“蒋文丽”就是“蒋雯丽”的曾用名。因此该证据形式不合法,既使为原件,也缺少公安机关来佐证的关键证据,依法不予认可。
再次,《肖像使用授权书》为个人签名,应为证人证言,曹宗和应向法院申请“蒋文丽”出庭作证。在当事人一方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但是一审、二审都予以了回避要求 “蒋文丽”与“蒋雯丽”出庭作证,因涉及证人“蒋文丽”与“蒋雯丽”未出庭,无法核实质证,依法不予认可该证据。
第四、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当事人提供的公文书证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涉及身份关系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如果发现蒋雯丽现户口在国外或者在港澳台地区,还应履行该条规定。
第五、《欧派门业全屋定制经销商》由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单方制作,并加盖了 “江山欧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章,印有蒋雯丽肖像和蒋雯丽签名,同样为复印件,既使为原件,也与来源于《肖像使用授权书》中的 “蒋文丽”相矛盾,未证明“蒋文丽”就是“蒋雯丽”。依法不予认可该证据。
三、不予准许对“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笔迹进行司法鉴定,就是审判程序违法。
“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笔迹是否是同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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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肉眼无法鉴别“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笔迹是否相同,在未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就予以判决,存在程序违法。
因为肉眼无法鉴别“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笔迹是否相同,故再审申请人在二审中申请对两笔迹进行司法鉴定,递交了书面申请书,但是二审却认定 “申请对蒋雯丽的授权签名进行司法鉴定,毫无必要性,本院不予准许”,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没有查明“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名笔迹究竟是同一个人还是两个人,就予以误判错判,审判程序违法。
四、一审遗漏曹宗和故意隐瞒没有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显然也构成欺诈。二审认定 “至于(上诉人)另主张曹宗和故意隐瞒无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为举证倒置,适用法律错误。
在一审中,原告于2025年3月23日以EMS向一审独审审判员快递了《原告陈述词之二》,明确陈述曹宗和故意隐瞒没有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具体为曹宗和没有《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的 “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证书”,也没有《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甲、乙、丙设计资质,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资质证书。并同时向一审审判员寄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安徽省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全国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证明开展室内装饰设计业务需要有资质证书,并分甲、乙、丙设计资质。曹宗和没有设计资质,且故意隐瞒没有上述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可以进一步证明,曹宗和构成欺诈行为无疑成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149条规定的欺诈”。该案中,曹宗和故意虚假宣传和故意隐瞒没有上述资质证书的真实情况,均构成欺诈,并且只要有一个方面成立都构成欺诈,而在本案中曹宗和在两个方面都构成欺诈,如此重大欺诈行为,却在一审和二审中,颠倒是非,一审遗漏曹宗和故意隐瞒没有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证书的重要事实,二审却对此问题举证倒置,适用法律错误,曹宗和是否有室内装饰装修和设计资质证书,当由其本人举证,而不是作为消费者的再审申请人举证。
据调查,再审申请人还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了《请求对“蒋文丽”与“蒋雯丽”签字笔迹做司法鉴定申请书》和《请求举行听证申请书》及相关主要证据。
那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怎样公正审理该案呢?欢迎继续观赏本案系列报道(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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