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规范石家庄市巡游出租汽车市场经营行为,不断提升巡游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增强人民群众出行满意度,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从近期的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5起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以案释法的形式,加强警示教育。现将5起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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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驾驶冀A.Z6819号车辆涉嫌“有计价器不使用” 的案例。
2025年8月29日13时55分,乘客打车从石家庄站西广场地下出租上车点到河北地质大学新校区,搭乘冀A.Z6819,车费200元,认为司机多收费。经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2024版)第6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2
郑XX驾驶冀A.AB0330号车辆涉嫌“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营运”的案例。
2025年09月24日11时00分,石家庄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大经街与石桥路口巡查时发现郑XX驾驶鹿泉区宏发公司冀A.AB0330号出租汽车在路边停靠上客。随即执法人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该车进行检查。经询问乘客,是从大经街与石桥路口到槐中路休门街口,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项之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2024版)第3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3
白XX驾驶冀A.ZQ251涉嫌“出租汽车驾驶员无从业资格证” 的案例。
2025年10月1日18时40分,乘客搭乘冀A.ZQ251车由石家庄站到长安区向阳路石家庄第二医院,收费25元,怀疑司机多收费。经调查,当事司机使用了计价器,但该车当事司机白XX未取得《从业资格证》,其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2024版)第10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4
韩XX驾驶冀A.DY7773号车辆涉嫌“故意绕行”的案例。
2025年10月8日14时30分,乘客搭乘冀A.DY7773车由石家庄站到河北经贸大学,收费30元,怀疑司机多收费。经执法人员调查行驶轨迹,当事司机未按照最优路线行驶,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2024版)第12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5
赵XX驾驶冀A.A76459涉嫌“拼客”的案例。
2025年10月8日,乘客搭乘冀A.A76459车从桥西区石上加油站附近到河北外国语学院,怀疑司机涉嫌“拼客”,并附有当次乘坐的支付订单截图。经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成立,其行为违反了《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石家庄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和《石家庄市交通运输系统裁量权基准(巡游出租汽车客运行政处罚)》(2024版)第12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支队将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巡游出租汽车市场进行全方位监管,确保行业服务质量持续提升。同时,也希望广大出租汽车从业者能引以为戒,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以良好的服务形象和规范的经营行为,助力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美誉度,营造更加和谐、有序、优质的出行环境。
来源:石家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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