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八旬的王大妈因入赘女婿赵某停止支付赡养费,将其与长女一同诉至法院。赵某以“入赘女婿非法定赡养人”为由抗辩,请求解除此前双方签订的赡养调解协议。近日,兴化法院审理后判决双方协议合法有效,赵某应按约定继续履行赡养义务。
王大妈与丈夫共育有四个女儿,长女的丈夫赵某系入赘女婿。早年,原被告双方曾签订《立招子》协议,明确约定由赵某承担王大妈夫妇的赡养及丧葬事宜。2019年王大妈老伴去世后,因家庭琐事,她与长女夫妇关系逐渐恶化。2021年,经村委会调解,王大妈与赵某签订家庭矛盾调解书,进一步明确赵某每年需支付生活费11000元、医药费8000元。
然而好景不长,双方矛盾再次升级。自2023年10月起,赵某不再支付赡养费。此时,王大妈年事已高、体弱多病,除政府补贴和土地租金外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生活陷入困境。无奈之下,她将长女夫妇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履行赡养义务。
庭审中,赵某辩称自己是入赘女婿,并非岳母的法定赡养人,请求法院解除2021年签订的家庭矛盾调解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方面,从协议效力看,早年的《立招子》协议已对赡养事宜作出约定,2021年的家庭矛盾调解书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赵某未能举证证明调解书存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或无效情形,单方主张解除于法无据。另一方面,从民间习俗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来看,在农村招婿习俗中,入赘女婿通常与岳父母形成紧密的家庭共同体,岳父母往往在女婿建房、成家、抚育子女等关键环节提供实质性支持。在此前提下,女婿承担相应赡养责任,既符合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精神,也契合社会公众对家庭伦理的普遍认知。尽管法律未强制规定入赘女婿对岳父母负有赡养义务,但基于本案中的协议约定与实际家庭付出情况,赵某应依约履行赡养义务。
综上,法院判决赵某按照2021年家庭矛盾调解书的约定,继续向王大妈支付生活费与医药费。
▍文章来源: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版权属原作者,部分内容、图文来自网络,如转载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我们。
![]()
来都来了
点和啦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