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某三甲医院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被处以45万元罚款。
来源|看医界
公立三甲医院因虚假宣传被罚款45万
近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深圳某三甲医院因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涉嫌虚假宣传,被处以45万元罚款。
公告详情显示,此番处罚的事由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条/第1款”:经营者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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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此次处罚,该医院回复《南方都市报》时表示,医院因信息发布审核不严,2023年6月之前,医院在微信小程序和口腔门诊洁牙室门口的宣传栏中,将三名非医师的医护人员标注为医师;在微信小程序中,个别非医师医护人员的简介中包含擅长牙周洁治术等口腔科辅助治疗的内容。
2025年10月14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福田监管局认定,该院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予以行政处罚。
医院表示,2023年6月该院已发现此问题并立即完成了整改。同时,为防范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医院对全院医务人员开展了依法执业培训,对全院各宣传平台的公开信息开展自查,确保信息准确。
明确界限,最强医疗广告监管风暴来了!
随着医疗广告监管趋严格,近期类似医疗机构因宣传问题被罚的案例并不少见。
10月22日,徐州瑞博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发布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诊疗效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行为被徐州市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处罚2万元。
据悉,该公司3月26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徐州瑞博医院眼科”发布题为“全国首批!徐州瑞博医院成功开展龙晶PR晶体植入手术”的文章,内容使用患者“真真”的名义及形象对近视手术效果进行宣传,并配有患者与医生合影及眼部检查照片。
经核实,该案例涉及真实患者,文章由当事人员工自行编撰发布。该文章具体描述了患者手术过程及术后视力恢复情况,宣称“术后仅6小时视力显著提升,次日复查双眼视力分别达2.0和1.2”。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执法人员查处后主动删除,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努力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经该局综合考量,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罚款20000元。
事实上,虽然《医疗广告法》一直存在,但因为对医疗广告的界定存在模糊地带,在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今年8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发布了《医疗广告认定指南》,《指南》明确界定了医疗广告的概念,并严格限定了发布主体,被认为是新一轮针对违规医疗广告的监管风暴开始。
就在《指南》发布的当月,就有两家医院因在自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医疗病例信息而被处罚。
其中,大连某医院在官微上发布了一篇题为《内镜医生的绝技:ESD——内镜下粘膜剥离术》的文章,文章以两名患者为例,详细描述了诊疗过程和治疗效果;另一家医院则是在官微发布《膝关节置换、髋关节置换,3月份成功案例》一文,文章介绍了3例手术治疗过程及疗效,并展示了患者的照片。两家医院均因发布前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违反了《广告法》相关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医疗广告认定指南》的出台,医疗广告的的监管迎来关键性的变化:
首先是明确了医疗广告的界定。《指南》详细列举了被视为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具体情形。例如,在科普中宣称诊疗技术或设备优势,明示或暗示在特定机构就医有更好疗效或优惠,直接或间接推介本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具体服务,以及利用病例或案例进行推介等。
同时严格限定了发布主体。《指南》明确规定,只有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才有资格发布医疗广告,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包括所谓的"网红医生"或MCN机构包装的"名医",均不得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医疗广告。(本文为《看医界》发布,转载须经授权,并在文章开头注明作者和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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