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百姓冷暖,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为了让广大用户及时了解供暖的相关标准及要求,市住房保障中心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文件及供热常识,就用户所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
1、法定的居民室内达标温度是多少度?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2、我市供热时间为多少天?
答:根据2015年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9号)第三条规定,我市供热时间为每年10月1日始至次年4月30日止,供热期为213天。
3、我市热费的收取标准?
答:目前热费收取标准是根据2015年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9号)规定,我市供热价格为:居民、养老机构为28.84元/㎡;非居民热价为38.13元/㎡。
4、我市供热收费面积如何计算?
答:根据2015年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9号)第五条规定:收费面积是指房屋建筑面积扣除不供热阳台和不供热公共楼梯间后的面积,收费面积由供热单位按实际测量面积计算。不供热阳台的面积应为房屋外墙皮以外的阳台建筑面积,不供热楼梯间面积应为楼梯间的净面积,不含墙体。
5、检测居民室内温度的方法?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6、申请入户测温的时限?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第三十五条规定:供热单位和供热主管部门应当使用经检定、校准、测试合格的测温器具,在10时至14时之外的时段对用户进行现场测温。
7、申请停止用热的时间及标准?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10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非分户供热用户;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8、供热设施基础运行费的标准(报停费)?
答:根据2015年双鸭山市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双鸭山市供热价格的通知》(双价字〔2015〕29号)第八条规定,临时停热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标准按用热户应缴热费总额的25%收取。
9、热费退还标准及计算方式?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居民室内温度低于20℃,高于16℃(含16℃)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50%;室温低于16℃,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100%。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居民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供热单位应当在1个月之内向用户退还热费。退还热费总额=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年度供热期天数
10、热费交纳的时间及比例?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实行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当于供热期前向供热单位交纳不少于50%的热费,剩余热费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交纳。
11、什么情况下供热企业可以对用户停止供热?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的,供热单位可以向用户发出催交通知书,用户自收到催交通知书满15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12、收取违约金是否合法?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户拒不交纳热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供热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监制的《城市居民供用热合同》第六条规定:用热人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人向用热人发出催交通知书,用热人自收到催交通知书之日起满15日仍未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所欠热费总额的1‰加收违约金。
13、什么原因出现室温不达标供热企业不承担责任?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用户未按照规定交纳热费或者有以下行为的:连接或者隔断供热设施;改动供热设施,影响供热质量;安装热水循环装置或者放水装置;改变热用途;改动热计量及温控设施;改变供热采暖方式。导致其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不承担责任。给其他用户和供热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14、居民与供热企业之间为什么要签订供用热合同?
答: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供热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于供热期前签订供用热合同。合同是供用热双方收交热费、投诉维权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拒签。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另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鼓励合同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未签订书面合同,供热单位已经向用户供热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供暖期的,视为用户与供热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合同关系。
15、初、末寒期室内散热器用手摸感觉不到热,是否存在供热企业私自停止供热的情况?
答:不存在供热企业私自停止供热的情况,2020年4月21日新闻夜航记者邀请哈工程大学暖通专业孙刚教授,针对哈尔滨市居民反映同样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解答:集中供热采取的是低温常供的方式,通过散热器、地热管等散热设备持续向房间内输送热量,与房间窗、墙的散热量达到平衡,进而维持室内空气一定温度。为维持室内空气温度标准不变,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随着室外温度变化进行调整。当供热高寒期进入末寒期,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进行相应调整,随着室外温度的升高供热循环热水温度需要相应降低。以人体体表36摄氏度为例,散热器等设备表面温度30摄氏度,虽然手摸着感觉凉,但由于存在温差,仍向20摄氏度室温的房间输送热量。供热效果不是体现在散热器等设备表面温度是否高于体表温度,而是体现在达到热平衡状态下的室温。
16、及时缴纳供热费的重要性?
答:供热费是供热企业的“血脉”,充足的现金流是供热企业热源生产、管网改造、设备检修等生产运行的重要保障,是确保供热企稳定运行基础。同时,逾期缴费还会产生违约金、被暂停供热等情况发生,甚至需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及时缴纳供热费可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保障自身合法用热权益。
17、供热期前用户有哪些自查事项?
答:一是检查室内供暖系统阀门,注意手动跑风是否完好,是否处于关闭状态,待供热注水时方可打开;二是检查室内采暖系统的连接点是否完好,避免因散热器设备改动、室内装修或采暖系统维修等造成跑、冒、滴、漏;三是检查室内供热系统周围是否有妨碍供热抢修的隐患,如存在隐患,应提前清除;四是在采暖系统注水时,应对系统进行手动排气,直至见水为止;五是对使用年限较长的散热器进行检查,仔细观察是否存在堵塞现象,如不能有效清理堵塞物则应更换散热器,以免影响散热效果。
18、为什么要去除暖气设施上的遮盖物?
答:暖气设施上存在覆盖物,不仅影响设施检修效率,而且影响室内对流换热效果,从而降低供热质量。
19、用户可以私改自家采暖设备吗?
答:不可以。首先,私改采暖设备会破坏供热系统的整体结构,会导致供热水力失调,影响供热系统整体稳定和正常运行;其次,私改采暖设备,因缺乏必要的施工安装经验和工具,容易造成暖气管道破损和跑水等事故发生。因此,建议广大用户不要私改自家采暖设备。
20、哪些行为构成窃热?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窃热行为包括:用户私自从供热公司的热网上开口截取热能;用户私自将采暖热水对外转供;用户私自排放采暖热水系统中的热水;未经批准私自用热或增加供热面积和供热量;办理供热报停后私自打开供热阀门用热。《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盗用供热系统热水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1、家中放水能提高室内温度吗?
答:不能。首先,私放采暖系统热水将引发供热管网系统压力失衡,导致供热系统局部或整体不稳定,影响自家和他家正常用热;其次,用户放水,供热单位为保证供热系统水压稳定会补入尚未加热的冷水,这样会降低整体供热温度,形成恶性循环,降低供热质量。因此,建议广大用户不要私自放水,如有温度不达标问题应及时向供热单位反映,由专业技术人员予以解决。
来源:双鸭山市住房保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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