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主动责令一方提供书证,无需当事人申请,但需符合法定条件并遵循法定程序。以下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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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依据、适用情形及实践操作三方面展开解析:
一、法律依据:法院依职权的启动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法院依职权责令提供书证的核心依据包括:
-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 “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 该条款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包括责令当事人提供书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
- 虽主要规定当事人申请责令提交书证的程序,但未排除法院依职权主动责令的情形。结合该条立法目的(遏制证明妨害、保障事实查明),法院在必要时可主动干预。
- 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
- 明确“书证提出命令”制度,规定法院可依职权要求当事人提交书证(如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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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责令一方提供书证,需满足以下核心条件:
(一)书证对查明案件关键事实具有必要性
书证需与案件基本事实(如权利义务关系、侵权行为等)直接相关,且无其他证据可替代。例如:
- 合同纠纷中,关键条款的合同原件由一方控制,无该原件则无法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 侵权纠纷中,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书证由医疗机构或侵权方控制,无该书证则无法认定侵权事实。
若一方控制书证但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或因客观原因(如遗失、毁损)无法提交,导致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法院可主动责令提交。例如:
- 被告控制借款合同的还款记录原件,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且无证据证明已还款;
- 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方控制工程验收报告原件,拒绝提交导致工程质量无法认定。
若书证内容涉及公共利益(如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或他人权益(如消费者权益),法院可依职权主动责令提交,无需当事人申请。例如:
- 环境污染诉讼中,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记录原件,拒绝提交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消费者权益纠纷中,平台控制用户交易记录原件,拒绝提交可能损害不特定消费者权益。
法院主动责令提供书证前,需审查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如必要性、妨害风险),并在裁定中说明理由(如“因该书证涉及工程质量问题,为查明事实,责令你方提交”)。
(二)以裁定形式作出
根据2019年《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法院责令提交书证应采用书面裁定,明确书证名称、提交期限及逾期后果(如认定书证内容为真实)。
(三)费用承担与救济
- 费用承担:因提交书证产生的费用(如复印、鉴定)由被责令方负担(《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款);
- 救济途径:被责令方对裁定不服的,可提出复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某环境污染公益诉讼中,被告企业控制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原件,拒绝提交。法院审查认为:
- 监测数据是认定污染程度的关键证据;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可能导致污染事实无法查明;
- 案件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周边居民健康)。
法院依职权裁定责令被告提交监测数据原件。被告仍拒不提交,法院认定“原告主张的污染事实成立”,判决被告承担治理责任。
(二)实践启示
- 当事人可申请但非必需:当事人可主动申请责令对方提交书证,但法院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可依职权启动;
- 律师需关注公共利益线索:若案件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权益,可提示法院主动干预;
- 法院需严格审查必要性:避免滥用职权,仅在书证关键且无其他替代证据时主动责令。
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形下主动责令一方提供书证,无需当事人申请,但需满足“书证关键”“存在妨害风险”或“涉及公共利益”等条件,并遵循裁定程序。这一规则平衡了当事人举证责任与法院查明事实的职能,既保障诉讼效率,又维护公共利益与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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