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
长春市医保局发布
2025年10月咨询热点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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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医保局通过梳理10月份广大参保群众所反映的问题,筛选了以下几项,统一答复如下:
一、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慢病报销比例的问题
10月11日,陈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反映人缴纳社区医保,称在网上看到慢性病(糖尿病)医保可以报销,咨询能报销多少,请相关部门解答。
答: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疾病保障原则上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不设置起付线,按病种设定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为60%。陈先生咨询的慢性病(糖尿病)年度医保报销最高为1440元。
二、关于转外就医如何享受医保待遇的问题
10月2日,刘先生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我想把长春市新农合转到浙江省,转外就医,需要什么条件,去哪儿办理,请相关管部门帮助解答。
答:
1.转外就医的条件及报销政策。参加长春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人员凭参保地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或省级以上区域医疗中心出具的病历或疾病诊断书等办理备案,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内可在就医地多次就诊,异地可以直接持卡结算,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因个人原因应直接结算而未直接结算的报销比例再下降10%。
2.具有转诊权的定点医疗机构:
(1)吉林大学第一临床医院;
(2)吉林大学第二临床医院;
(3)吉林大学中日联谊医院;
(4)一汽总医院;
(5)吉林省人民医院;
(6)长春市中心医院;
(7)吉林省肿瘤医院;
(8)吉林省肝胆病医院;
(9)吉大口腔医院;
(10)长春市传染病医院;
(11)长春市第六医院;
(12)长春市儿童医院。
3.转诊住院但异地未直接结算的核报手续:
(1)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如代办需额外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
(2)医院收费票据;
(3)住院费用清单(加盖医院章);
(4)诊断证明(加盖医院章);
(5)患者本人或代办人的银行卡;
(6)异地未结算情况说明(医院提供的加盖医院公章)(提供不了的再下降10%,即共下降20%);
(7)如代办,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转诊确认告知书。
说明:本年报销需在次年年底前申报。
三、关于城乡居民医保如何办理慢病审批的问题
10月9日,吴女士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咨询:其母亲董淑清目前是高血压和脑梗的慢病患者,并且患有糖尿病,现想添加糖尿病慢病,但因其母亲卧病在床无法到医院检查,请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处理,帮助添加糖尿病慢病,要求反馈。
答:城乡居民医保慢病审批流程为:目前,长春市在原门诊慢性病认定机构保持不变的基础上,已将全市门诊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市级)、 二级、一级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部纳入门诊慢性病认定机构范围。参保患者需持以下材料办理慢病审批: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保卡;
2.《门诊慢特病保障待遇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3.诊断书;
4.病历;
5.检查检验报告单;
(3、4、5可根据病情提供,材料有效期视病情有所不同)
6.由他人代办的,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认定机构与治疗机构为同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认定机构根据参保人病史、临床表现、体征或相关材料进行认定,符合病种标准的由认定机构协助填写申请表,同时进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认定机构、参保人各1份。
认定机构与治疗机构为不同的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门诊慢性病认定申请,符合病种标准的由认定机构协助填写申请表,一式三份,认定机构、治疗机构、参保人各1份。参保人持申请表至选定的治疗机构,由治疗机构进行备案。
认定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居民审批后可以到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慢病报销。
来源:长春市医疗保障局
编辑:熊一黎 审校: 王伟光
主编:曲翱 监制:陈尤欣
统筹: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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