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又要来啦
商家各种营销手段齐飞
消费者疯狂心动
但购物的狂欢
更需理性的护航
常熟法院为您备好“法律锦囊”
愿大家维权有据、守信有序
共同守护清朗的消费环境!
01
定金与订金,下单要分清
“双十一”订单量庞大,预售规则复杂,稍有不慎便可能“晕头转向”。比如“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这个“订金”,言字旁的“订”,法律上被视为预付款,合同没履行的话,这个钱是可以退的。所以,付钱之前,一定要看清是哪个“定/订”!
02
以次充好?退一赔三有法依
直播间里吹得天花乱坠,实物却严重“货不对板”。如果商品材质、功能、品牌产地等信息与宣传严重不符,这就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甚至是消费欺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03
诚信使用“七天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则,在收到货品后吊牌不拆,但将商品实际穿着使用数天,最后进行退款。如果每一位消费者都如此操作,最终会导致成本转嫁给所有诚信的消费者,并伤害那些合法经营的商家。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
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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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研究室
编辑|陈夏芝
排版|戴晓洁
审核|周 薇、赵丽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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