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数字法治与数字正义
![]()
姜伟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
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福建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孕育地和实践地,也是数字中国的思想源头与实践之地。我们是第一代与人工智能共处的人类,将要构建与人工智能协同的规则。从数字化进程来看,数字化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信息化,也就是网络化;第二阶段是智能化。当下所讨论的数字法治,是指智能化阶段的数字法治。
一、数字法治的治理特点
(一)数字法治的时代背景
1.人工智能技术大爆发。2016年有三个关键事件标志这一爆发——一是人工智能机器自主学习进入新阶段,涌现智慧;二是智能软件“阿尔法狗”战胜围棋世界冠军李世石,让人工智能从实验室走进民间;三是国际资本集中投向人工智能产业,到了2022年,生成式人工智能如 ChatGPT 出现。这是人工智能进入法治领域的技术背景。
2.国际竞争战略推动。美国国会下属的美中经济与安全审查委员会(USCC)向国会递交了一份报告,建议美国启动一个类似于“曼哈顿计划”的AI研发项目,将通用人工智能视为战略武器,类比二战原子弹计划推进。我国则在2015年由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数字中国”战略,前瞻性部署数字发展,总的要求是统筹发展和安全。一方面,要发展,不发展即最大不安全;另一方面,要注重安全。因此,数字法治也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
3.传统治理方式难以适配新需求。一方面,治理对象发生变化,治理空间新增数字空间,人们的法律行为在数字空间中以算法、数据、代码等数字化形态呈现,传统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对这些新型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另一方面,法治底层逻辑改变,除传统公权力与个人权利的关系外,新增了平台权力与算法权力。平台权力体现为互联网平台制定规则、被法律赋予一定的社会管理责任,却仍是私权主体;算法权力体现为算法主导自动化决策,个人难以对抗。
(二)数字法治的三大治理特点
1.“法律+技术”的新型治理模式。治理数字空间不仅需要法律与人工监管,更依赖技术监管。面对亿万级信息“轰炸”,仅靠人工无法处理代码空间、数据领域的问题,技术手段是核心支撑。
2.“硬法+软法”的治理规则。传统法治以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硬法”(法律制度)为主,数字法治还需补充“软法”,即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治理规则,如法律中的宣言性提倡性条款、技术标准、行业自律规则。目前我国已出台人工智能技术标准30个,正在制定84个,且牵头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国际标准。“软法”的优势在于能够适配技术快速迭代的特点,有效避免出现法律刚出台就因技术更新而过时的情况。
3.“政府+社会”的治理格局。仅靠政府无法覆盖数字空间治理需求,需借助平台企业的力量。平台已实际掌握数据、算法优势,我国法律对其采取“承认权力+规定责任”的态度,承认其已形成的事实权力,同时要求其保护隐私、保障消费者和小商户权益、防范数据窃取,使平台企业成为数字法治的重要治理主体。
数字法治是大势所趋、不可阻挡。数字法治有两个面向:一是“数字空间的法治化”,即拓展法律适用范围,规范算法、数据、代码;二是“法治领域的数字化”,即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领域数字化。福建在数字法治政府、数字法院、数字检察建设中成效显著,值得肯定。
二、数字法治的良法善治
数字法治的核心思路是通过数字技术为法治建设赋能。在数字法治领域,我国和美国、欧盟同时起步,目前已经能与西方平等对话。法律介入某个领域,一定是因为该领域存在风险,需要法律给公民个人和市场主体规定义务、给国家机关规定责任。因此法律介入数字领域的核心原因是数字技术存在风险。
(一)数字技术的三大核心风险
1.失控风险。人工智能分“弱人工智能、强人工智能、超人工智能”三阶段,目前超人工智能已从理论进入早期实践。2025年10月23日,全球800多位顶级技术专家发起安全倡议,呼吁未规避风险前暂停超人工智能研发,担心出现灾难性后果,目前世界各国签名人数已达数百万。
2.技术缺陷风险。这是指技术本身自带的问题,如机器幻觉、数据偏见、算法黑箱等。
3.恶意滥用风险。现实中最常见,如黑客侵入、网络诈骗、深度伪造、人肉搜索、网络暴力,多国出台法律制裁。
(二)各国数字治理的三个态势
各国基于自身情况形成了不同治理路径,我国也有明确的治理现状与思路。
1.美国采取弱监管。因技术领先、拥有科技霸权,可以实现以技术保安全,美国联邦政府未出台人工智能专项法律,由各州立法应对。其安全依赖技术监控,不仅监控本国国民,还监控其他国家。我国由于技术尚未达到其水平,不可直接照搬,要统筹发展和安全。
2.欧盟采取强监管。欧洲目前无全球排名前20家互联网企业,因此高举“保护数字主权、个人隐私”旗帜,出台《人工智能法》《数字市场法》《数据通用条例》等法律,保护欧盟市场。由于国情与欧盟不同,我国也不可直接效仿。
3.中国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我国“0到1”的底层技术不及美国,但“1到100”的技术应用远超美国。我国工业门类齐全,人工智能覆盖全行业,产生大量应用数据,用户基数庞大,场景丰富,应用场景领先,因此采取平衡发展与安全的思路,既不搞强监管,也不搞弱监管,而是包容审慎监管。
(三)我国数字法治的治理现状
1.立法方面:动态敏捷立法。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出台数字相关法律法规160多部,专门法有《数据安全法》《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其余多为行政法规。坚持“小切口、短平快”的立法原则,不求在立法上一步到位,而是针对现实风险及时出台相关规范,如2022年ChatGPT出现后,2023年就出台《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我国暂不计划出台全面系统规范人工智能的法律,2025年国务院将“人工智能法”立法计划调整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的立法”。
2.执法方面:坚持包容审慎。给新业态观察期是我国对新技术、新场景、新业态的一贯思路。典型案例是网约车行业,初期网约车无营运资质,但我国并未直接取缔,而是给予观察期,待其发展后,再针对安全、司机资质等乱象出台规则逐步监管,最终使其成为万亿级规范行业。因此要审慎监管,避免暴风骤雨式的监管,具体监管方式包括预警性监管、帮扶性监管、容错性监管。
3.司法方面:平衡保护各方权利主体。不同于传统物权是对世权,其主体具有的排他性,数据的主体不具有唯一性,而是多元的。一个人的信息是个人权利,而很多人的信息经过企业收集、技术清洗,企业就产生了经济性权利,同时很多人的信息还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主权。司法机关须克服数字领域纠纷往往无明确法律依据而又不能拒绝裁判的困境,在司法裁判中兼顾行业发展与多方主体利益,避免一方独大。
4.守法方面:推动全民参与。2021年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印发《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行动纲要》,旨在顺应数字时代要求,弥合数字鸿沟、让人民群众共享数字红利,提升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动从网络大国迈向网络强国。
三、数字技术与数字正义
科学技术推动法治文明进步,数字技术因其颠覆性、通用性,对法治的推动作用更显著,同时也存在潜在风险,需明确核心价值导向。
(一)数字技术对法治的实践成效
目前我国司法领域的人工智能应用处于世界领先水平,我国最高法院构建统一平台,实现全国法院信息互通。
1.司法效率大幅提升。如法庭记录,现在通过语音录入,减少书记员需求,解决一些重复性工作效率低的问题。
2.法律适用更统一。我国地域辽阔、发展不平衡,通过智慧法院、裁判文书网、案例库等,基层司法机关可参考其他法院类似案件的裁判和处置,避免导致“同案不同判”。
3.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法院审判从“面对面”变为“屏对屏”(网上审理),当事人无需舟车劳顿;政府服务从“跑多个部门”到“政务服务中心最多跑一次”,再到“数字政府一次不用跑”。核心是理念转变,政府、法院不再是场所,而是服务提供者。
(二)数字技术对法治的风险
数字技术虽提升效率,但可能侵蚀法治核心价值:一是技术权利未经法律授权,算法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命运,侵蚀法治正当性;二是数据偏见影响法治公正性;三是数字鸿沟损害法治平等性;四是算法黑箱影响法治公开性。技术本身是中立的,但研发、推广、使用者有价值取向,若不规范,将冲击法治原则。特别在刑事诉讼中,数字司法可能与正当程序产生紧张关系。
应用“价值理性”驾驭人工智能的“工具理性”,法律人、公务人员、法官不能成为算法的执行者。人工智能永远是人类工具,审判主体与责任承担者始终是法官。我们既不能拒绝人工智能,也不能迷信人工智能,更不能依赖人工智能。当前规范技术的核心思路是技术性正当程序,需将人类价值观嵌入算法,让人工智能按人类价值行事。
最后,强调两点结论:
一是数字技术有助于实现公平正义,但是,数字法治不等于数字正义。数字法治并非简单地将技术植入法律,不能只问“技术能否做到”,更要问“技术应不应该这样做”,其核心在于如何让算法服务于法治的价值追求。
二是人工智能不会取代法官,但会淘汰不会用智能工具的法官。未来人机协同是司法常态,我们要拥抱人工智能。未来,智能工具会从通用智能向具身智能发展,对法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运用能力将有更高的要求。

责编:赵淑琳
审核:方琮 高奇
■省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执法检查
■关于第五届东南法治论坛征文活动获奖论文和优秀组织奖单位评选结果的通报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