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粤刑论
比如A、B、C三个卖假药的同伙,没有公司也没有店面,交易和分钱都是现金,从客观证据上也看没法判断谁是老板,但三个人的言词证据对于谁占领导地位的说法又都不一样,A说三个人都是平等合作关系;B说A是老板,自己只是打工仔,对C不熟不清楚;C说B和A地位相当,自己地位最低。
碰到这种几个同案人对同一件事做不同供述,而这件事又对各人定罪量刑至关重要,却又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办案人员与辩护律师应当如何处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阅卷时分组摘取各人供述
案卷是刑事案件的根本,既然各人供述不一致,那就先按照争议问题的细分方面进行分组,将各人关于同一方面的供述摘取列明(类似玩“连连看”),比如上面举的这个主从犯问题难以认定的例子,那就以实践中认定主从犯的几个常用因素(详见《从犯被认定为主犯怎么辩护?》)作为分组依据,摘取各人就该因素的供述原文,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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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同个人不同时间做的不同供述也应摘录,然后便可观察其中谁的供述中存在的自相矛盾,或者与其他证据的矛盾最多,或者在其他问题的供述中也存在诸多掩盖事实、避重就轻的问题,而谁的供述又最能被其他人或者其他证据印证,由此便可看出谁的供述最值得被采纳。
第二,挖掘案卷外的证据
比如有无其他知情人可以作为证人申请出庭,或者存在其他可以侦查机关未调取的证据可以佐证某个当事人的说法。
第三,依据生活常理进行推定
比如上面例子中说自己只是打工仔的B,如果他确实年纪在三人里面最轻,社会经历最浅,其名下银行账户中常年可用资金远远少于其他两人,他的辩解相对其他二人而言便明显更具可信度,即便从存疑利于被告人的角度也应认定其为从犯。
第四,庭审发问环节挖掘更多信息
与侦查阶段只有侦查机关发问不同,庭审阶段中,公诉人、辩护人(含同案犯辩护人)、法官至少三方皆可对各被告人进行发问,且庭审前没能查清的问题本身便是法庭调查的重点,在各方持续深入的发问中,便容易找出某些被告人供述中的矛盾之处,从而对争议问题进行突破。
作者:卢枫律师,主办广东省内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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