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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这一程序被称为“退侦”,那么当检察院两次退侦后,案件会如何处置呢?
什么是两次退侦?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补充侦查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完成,且以二次为限。
这意味着,一个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最多只能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这两次退侦的机会,给予了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的时间与空间。
两次退侦后案件的走向
案件经过两次退侦后,再次移送到人民检察院时,检察院将根据补充侦查的情况,可能做出以下决定:
1️⃣提起公诉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这种情况通常是因为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收集到了新的关键证据,如找到了重要证人、获得了新的物证或书证,完善了证据链条,使得案件达到了起诉标准。
2️⃣存疑不起诉
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这就是所谓的“存疑不起诉”或“证据不足不起诉”。
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已被羁押,应当立即释放。
3️⃣其他类型的不起诉
除了存疑不起诉外,检察院在审查案件后,还可能根据情况作出法定不起诉或酌定不起诉的决定。
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酌定不起诉则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
这两种不起诉决定不一定发生在两次退侦之后,但也是检察院在处理案件时可能作出的选择。
退侦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
对于犯罪嫌疑人而言,案件被退侦意味着诉讼期限的延长。因为每次退侦后,审查起诉期限都会重新计算,这可能导致羁押期限或案件处理时间的延长。
对于被害人而言,案件被退侦可能导致追究犯罪嫌疑人的过程延长,正义的实现被推迟。
结语
检察院两次退侦后的处理,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效率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平衡。存疑不起诉制度的核心在于“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当无法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犯罪时,应当作出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决定。
这一制度既是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也是对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它不仅是一个法律程序,更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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