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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是法律程序的核心价值。申请回避制度正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程序保障。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检察官、法官回避?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
一、什么是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本身或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关系的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包括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不得参加本案处理工作的一项诉讼制度。这一制度旨在消除当事人对司法公正的疑虑,确保案件得到客观、公正的处理。
二、申请回避的常见理由
1.身份关系回避
如果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回避。这里的"近亲属"指的是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
这种情形的回避是绝对回避,即无论是否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都必须回避。
2.利害关系回避
如果司法人员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这种情况是指司法人员或者他们的近亲属虽不是本案当事人,但本案的处理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
比如,司法人员持有与案件争议相关的公司股份,或者案件结果会间接影响其个人重大利益等。
3.角色冲突回避
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司法人员,应当回避。
这是因为如果司法人员曾作为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容易先入为主;如果曾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则容易有所偏颇,很难再保持公正的立场。
4.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也应当回避。这里的"其他关系"包括但不限于是当事人的朋友、亲戚,与当事人有过恩怨,与当事人有借贷关系等。
5.不当行为回避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具体的不当行为包括:
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
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
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等。
6.程序性回避
除了上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基于司法实践和程序公正要求的回避情形:
对于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曾经担任过该案审判工作的人员应当回避;
曾经担任过本案侦查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起诉、审判工作,曾经担任过本案起诉工作的人员不得再担任本案的审判工作。
三、谁可以申请回避?
根据法律规定,以下主体有权申请回避: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司法人员回避;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回避适用的范围
回避制度不仅适用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还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这些人员在诉讼过程中同样需要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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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避的决定程序
不同的司法人员,其回避由不同的机关决定:
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
检察人员的回避,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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