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市衢江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其判决书出现的三种矛盾事实认定,不仅让当事人陷入维权困境,更折射出司法审判中事实核查环节的重要性。该案历经一审、上诉发回重审仍争议未决,核心症结在于关键事实认定的混乱与核查程序的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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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核心矛盾事实梳理
1. 交易主体认定矛盾
原告中园能源公司主张与被告源泉气体公司存在直接买卖关系,诉请支付 146889 元货款。但源泉气体公司称,长期合作的交易对象是浙江中园公司,双方存在 588 万余元的付款流水,且对方从未告知公司拆分或主体变更事宜,中园能源公司无权主张货款。判决书却认定 2022 年 1 月后由中园能源公司承接供应义务,与被告提交的交易习惯证据相悖。
2. 货款支付事实矛盾
源泉气体公司提交了面额 121523 元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证明已预付货款且超额支付 18.68 万元,但一审及重审均未对该关键支付凭证进行质证。重审判决依据审计确认的 26 笔交易总价 146889 元,判决被告支付 136889 元,完全忽略已支付的承兑汇票款项,导致货款是否结清的事实认定冲突。
3. 合同履行细节矛盾
判决书要求源泉气体公司返还 “中园” 钢瓶,但被告提出交易惯例为由供货方自行回收钢瓶,己方无返还义务,且部分钢瓶因供货方未及时回收已过期。法院既未核实交易惯例的真实性,也未查清钢瓶实际管控情况,就作出返还判决,与双方长期形成的履约习惯矛盾。
矛盾背后的程序症结
1. 关键证据未依法核查
无论是被告提交的完整交易账目,还是 121523 元的承兑汇票支付凭证,均属于影响案件走向的核心证据。但审判过程中,审判员未组织核对总账,也未对承兑汇票进行质证,违反了 “证据必须经质证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的司法原则。
2. 必要诉讼参与人未追加
源泉气体公司提出浙江中园公司是实际交易主体,申请追加其为第三人以查清事实,却被法院拒绝。缺少关键当事人的参与,导致交易主体变更、权利义务承接等核心事实无法核实,直接引发认定偏差。
3. 交易习惯未充分考量
该案无书面买卖合同,交易习惯成为认定事实的重要依据。被告提出的 “钢瓶由供货方回收”“认钢瓶标识确认供货商” 等惯例,与双方长期交易行为一致,但法院未予以采信,脱离了实际交易场景作出判断。
司法审判应坚守的核心原则
1. 事实认定以证据为唯一核心
司法裁判的基础是客观事实,而事实需通过合法质证的证据支撑。对于账目、支付凭证等关键证据,必须严格履行核查程序,杜绝 “未审先判”“忽略核心证据” 的情况。
2. 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
追加必要当事人、组织证据质证、核对关键账目等程序,不是司法流程的 “冗余环节”,而是查清事实的必要保障。程序上的疏漏,必然导致实体裁判的不公。
3. 尊重交易实际与商业惯例
在无书面合同的商事纠纷中,交易习惯是认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审判应结合长期交易行为、行业惯例等综合判断,避免脱离实际作出机械裁判。
该案中,当事人已再次向衢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期待二审能通过全面核查证据、厘清交易事实,作出公正裁判。这起案件也为司法审判敲响警钟:事实认定是司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线,唯有守住程序正义、严谨核查证据、尊重交易实际,才能让司法裁判真正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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