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中山博爱七路“6·12”一般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如下——
2025年6月12日,在中山市博爱七路往城区方向(高速大队往前100米位置处)通信公用井内发生一起一般窒息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调查认定,中山博爱七路“6·12”一般窒息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性质,提出了对事故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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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博爱七路“6·12”一般窒息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
一、案件概况
(一)涉事单位及人员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中山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27046130R,成立日期2001年2月15日,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长江北路6号,以下简称中山联通。
2.施工总承包单位: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邮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0982L,注册资本人民币56,262.58万元,成立日期1982年4月2日,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9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3.劳务分包单位:广东省新基建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省新基建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C7N76P24,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时间:2023年1月16日,注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季华五路57号3311-3313室。
建筑业企业资质: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4.实际施工单位: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0810584811,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时间:2023年10月17日,注册地址: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江路38号德宝怡高花园一期22卡之一。
陈某某,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广州市海珠区************,系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主要负责人。
王某,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通山县**********,系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涉事项目的项目管理员。
建筑业企业资质:施工劳务不分等级。
5.死亡人员情况
死者黄某某,性别:男,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湖北省黄冈市*************。
二、事故经过
2025年2月份,中山邦讯公司王某收到施工图纸后组织田某施工队和黄某甲施工队对涉事项目进行施工,死者黄某某属于黄某甲施工队成员。6月12日18时许,黄某甲施工队三人(黄某甲、朱某某、黄某某)在中山市博爱七路往城区方向(高速大队往前100米位置)一处通信公用井内进行光缆挂牌作业。
在施工队人员未携带有限空间作业装备,未进行井下抽风及空气监测,也未佩戴安全绳、防毒面具的情况下,死者黄某某打开涉事通信井井盖,搬运下行梯放置井内并下井作业,黄某甲在井口处扶着梯子,黄某某下井约10秒便身体不适朝井口爬去,爬了两三步就跌落至井底,黄某甲便下井展开施救。黄某甲下井后发觉浑身乏力便出井呼叫在60米外另一通信井作业的朱某某一同救援,黄某甲再次下井施救,因浑身乏力被朱某某拉出井外。黄某甲和朱某某均拨打110报警,黄某甲让朱某某前往附近高速交警大队求援,随后有一名交警佩戴防烟面具下井施救,因身体不适被拉出井外。在消防救援人员到达后,消防员才将黄某某救出井外,黄某某经120救护车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现场作业人员黄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违规进行井下作业。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通风、未使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氧气浓度进行检测,在未确认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生产经营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1.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对施工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给施工工人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气体检测报警仪器、机械通风设备、呼吸防护用品、全身式安全带等有限空间作业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装备等有限空间作业防护设备;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缺乏现场安全监督,作业人员(黄某某)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认识不到位,不熟悉通风、检测、防护等关键流程,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通风、未使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氧气浓度进行检测,在未确认安全条件的情况下,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陈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施工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王某未实际管理施工现场,也未派安全员到现场监督施工,未组织制定并实施对施工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审批,未对施工工人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技术交底,未对施工工人违规操作行为进行劝导并责令工人停止违规行为,作业前未按规定进行强制通风、未使用气体检测仪对井内氧气浓度进行检测,在未确认安全条件的情况下,黄某某违规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4.建设单位对施工项目和施工单位管理不足。
5.施工总承包单位缺乏对中标项目的实质管理,将中标项目违法发包给广东省新基建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施工,层层发包、以包代管,缺少对施工项目的实质性管理,导致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6.施工总承包单位中山项目部项目经理王某甲,对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不足,对劳务外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未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问题,不如实、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
7.劳务分包单位将涉事项目违法发包给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包代管,对项目安全管理职责履行不到位,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不足,对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督促不到位,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经调查认定,中山博爱七路“6·12”一般窒息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因工程项目违法转包,项目管理混乱、违反通信行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规定而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是事故责任单位。为吸取教训,教育和惩戒有关事故责任人员,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议对中山博爱七路“6·12”一般窒息生产安全事故的有关单位及责任人作出如下处理:
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一)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十一)、(十四)项等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公司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多次不如实、不配合事故调查工作。建议由火炬开发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二)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总经理)陈某某,《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十一)、(十四)项等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且不如实、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由于陈某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建议由火炬开发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陈某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中山邦讯通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管理人员王某未严格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八条第(八)、(十一)、(十四)项等有限空间作业规定组织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不如实、不配合事故调查组工作,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由于王某存在涉嫌刑事犯罪情形,若公安机关决定对王某在该起事故中涉嫌的犯罪行为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或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于刑事处罚的,再建议由火炬开发区人民政府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对王某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的有关问题,建议由通信行业监管部门依职权做出处理。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要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就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立即开展全员安全教育,督促从业人员落实《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和《信息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相关文件要求;要严格按照流程开展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将工程置于流程之外;要加强有限空间等高风险作业管理,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监督工程服务单位严格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施工过程中生产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要明确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及时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督促分包单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范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应履职尽责,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改正;要针对本次事故举一反三,强化对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增强作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认真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各项规定。
(三)劳务分包单位
劳务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再违规分包,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总承包单位建立安全生产协作机制,加强作业人员管理,共同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要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要配备和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施工机具及配件,向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装备,教育并监督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规范佩戴使用,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范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发布机构: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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