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纵深推进涉企行政执法规范专项行动,充分释放行政复议在监督涉企执法、化解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效能,10月31日,省司法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工商联联合发布5起行政复议监督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案例。
本报分两期刊发,上期已刊发3个典型案例,本期刊发剩余2个典型案例。
案例四
被申请人某湖泊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申请人某公司在位于某湖泊保护区范围内新建一阳台式走廊,被申请人立案调查后,认定申请人在某湖泊生态保护缓冲区内违法修建建筑物,于2024年9月分别作出《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之后被申请人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以申请人在某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建筑物为由,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30万元罚款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申请人不服,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争议焦点是申请人修建的违法建筑物在某湖泊生态保护区的位置是缓冲区还是核心区,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中认定申请人是在生态保护缓冲区内修建建筑物,但在后续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却认定申请人在该湖泊生态保护核心区新建建筑物,对案件事实和违法行为认定结果前后不一。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应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进行法制审核,但被申请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未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也未进行法制审核,程序违法。据此,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撤销决定。鉴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已自行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再进行处罚,该行政争议得到妥善解决。
【典型意义】本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纠错的同时加大对申请人释法说理,最终推动申请人主动拆除违法建筑,实现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生态环境得以修复的双重效果,既守住生态红线的“刚性”,又彰显执法服务的“温度”,为构建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法治秩序提供鲜活样本。
案例五
省政府采购平台发布某机电职业技术学院飞机维修虚拟仿真实训基地采购项目中标公告,申请人某科技公司未中标,遂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认为中标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认定申请人提出的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决定终止采购活动。申请人再次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疑问,认为在质疑成立且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的情形下,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合格供应商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而非终止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作出答复,认定质疑成立事项涉及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该项目采购需求需重新论证,不符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情形。申请人不服,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2024年3月,被申请人作出决定,认定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具有CAAC和ICAO官方授权的教员对发动机做出的一个月以内的状态检查报告,以证明发动机状态符合教学需求,并提供人员资质证明”属于采购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决定终止采购活动符合相关规定,申请人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申请人不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采购需求中的核心条款是否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
因该争议焦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政复议机构联系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省分局等部门专家,针对该条款设置合理性进行咨询论证。经论证,相关专家均认为现有民航相关资质中,并不存在CAAC和ICAO官方授权的教员资质,该条款设置不合理。为实质化解争议,行政复议机构召开听证会。听证结束后,继续召开调解会,办案人员进一步释法说理,并向双方当事人反馈此前相关部门的论证结果及专家意见,申请人表示愿意接受处理结果,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将传统的“书面审理”转变为“开门办案”,通过综合运用听取意见、听证、专家咨询等制度,推动行政争议得到公正审理与实质性化解。本案属于专业性、技术性极强的航空领域,行政复议机构主动担当、积极作为,一方面加强信息搜集,筑牢案件办理的事实根基;另一方面通过专家咨询会,借智借力破解专业难题。在此基础上,精心组织听证会和调解会,为双方搭建起互通互信的沟通平台,持续推动双方以调解方式化解分歧,最终获得申请人的理解与认可。
记者 谢盛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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