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有时较为模糊,当出现帮助行为与诈骗行为存在一定关联时,就可能涉及想象竞合的情况。想象竞合是指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对帮信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解读。
被告人李某在网上看到一则兼职广告,称帮助某公司进行银行账户解封操作就能获得高额报酬。李某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自己名下的多个银行账户,并按照指示进行了一些转账操作。期间,李某知晓这些操作可能涉及违法,但因高额报酬的诱惑,并未过多在意。
后来查明,该公司实际在实施诈骗活动,利用李某提供的账户接收诈骗所得资金,并进行转移。被害人王某被诈骗分子以虚假投资理财为名,骗走了大量钱财,其中部分资金就通过李某提供的账户流转。经统计,李某提供账户帮助流转的诈骗资金达数十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在本案中,李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为其提供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和转移诈骗资金,属于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并且李某提供账户帮助流转的诈骗资金数额达数十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构成帮信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分子以虚假投资理财为名,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王某,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处分财产,导致王某遭受大量钱财损失,诈骗分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李某提供银行账户帮助诈骗分子流转资金的行为,既是帮信罪中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实行行为,又与诈骗分子的诈骗行为紧密关联,是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
李某的一个行为(提供账户帮助资金流转)同时触犯了帮信罪和诈骗罪两个罪名,符合想象竞合的特征。按照想象竞合的处罚原则,应从一重罪处罚。
比较帮信罪和诈骗罪的法定刑,诈骗罪的刑罚一般重于帮信罪。诈骗罪根据诈骗数额不同有不同的量刑档次,本案中诈骗数额达数十万元,量刑相对较重;而帮信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对李某应以诈骗罪论处。
要认定李某构成帮信罪,关键在于证明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这方面的证据可以包括李某与诈骗分子的聊天记录,其中若有涉及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讨论、对违法风险的认知等内容,可作为主观明知的有力证据。
李某在实施转账操作时,对于异常的资金流向、高额报酬等不合理情况的反应,也能侧面反映其是否明知行为违法。例如,李某对频繁且金额较大的转账未提出任何疑问,甚至积极配合按照指示操作,这一系列行为都可作为其明知的证据线索。
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是证明资金流转情况的关键证据。通过详细审查账户流水,要明确哪些资金是诈骗所得,以及这些资金如何通过李某提供的账户进行流转。
与被害人王某的陈述相结合,确定王某被骗资金与李某账户流转资金之间的对应关系。例如,王某能准确描述其转账给诈骗分子的时间、金额,以及这些资金后续在李某账户及其他关联账户的流转路径,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李某提供账户帮助诈骗分子实施诈骗的事实。
李某的辩护人可以提出,李某虽然实施了提供账户和转账操作的行为,但并没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其主观上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聊天记录中的表述可能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不能直接推断其明知。
李某可能辩称自己只是单纯认为是帮助公司进行正常的账户解封及资金操作,对于背后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是在被误导的情况下参与其中。辩护人可围绕李某的认知能力、行为背景等方面进行辩护,试图削弱公诉机关关于其主观明知的指控。
辩护人还可以主张李某提供账户帮助资金流转的行为具有一定独立性,与诈骗分子的核心诈骗行为并非紧密交织、不可分割。李某只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起到了部分辅助作用,并非直接实施诈骗行为的关键环节。
例如,李某提供账户后,对资金的具体来源和去向并未深入了解,其行为更多是基于获取报酬的目的而进行的简单转账操作,与诈骗分子精心策划的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等诈骗行为存在区别。通过强调行为的相对独立性,为李某争取较轻的处罚。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涉及帮信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最终应以诈骗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复杂的案件,准确认定罪名和犯罪形态至关重要。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时,要严格审查证据,准确把握主观明知等关键要素,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同时,辩护律师也应从事实和法律角度出发,为被告人提供有力的辩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不仅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也能促进法律在实践中的准确实施,为打击犯罪和保障社会秩序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通过对本案的分析,也提醒广大民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避免因贪图小利而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社会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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