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庄志明律师
这是一起令人窒息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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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百色市的黎先生反映,两名不满12岁女孩杀害自己7月龄婴儿,引发关注。因两名女童不满12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西林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两名施暴者都是留守儿童,其家庭无可执行财产。
2024年元旦,黎先生和妻子梁某的第二个儿子出生。2024年7月21日下午,两个邻居家的女童小A(11岁)和小B(9岁)前来串门,与梁某打招呼后,将卧室里的7月龄婴儿抱出门外。17分钟后,俩小孩将婴儿交还给梁某后离开现场。
梁某发现孩子脸色发紫、喘不上气,进行了人工呼吸和按压心脏复苏,并打电话给家人求救。1小时后,婴儿被送往西林县人民医院抢救,后死亡。当时,黎先生尚在广东打工,家族中的亲戚查看监控,发现俩女童有施暴行为,随即报警。
判决书显示,小A、小B两人在将男婴抱出去期间对男婴施暴。因两名女童不满12周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年龄,西林县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 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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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两渣女童,均未满12周岁,依据上述规定,是不负刑事责任的。既然不负刑事责任,那当然就不去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无需立案了。理就是这么一个理,没问题的。
不仅是刑事层面立不了案,就是治安管理层面也无法立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可见,不满14周岁的人的违法,治安管理上也是不予处罚的。
这两女童,刑事和治安上都不需要承担责任。但两女童民事责任跑不掉,“黎先生说,法院最终判决两个家庭分别承担40余万元赔偿,但对方家庭名下没可执行的财产,目前大半年时间过去了还没拿到赔偿。”法院判决两家庭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因为两家庭没钱,执行款并未实际取得。
年龄不足,家庭困难……这事就成无解了,没办法就是没办法。前车之鉴,后事之师。教训是非常深刻的,也是必须汲取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7个月婴儿给这两个女童临时看护,显然是没有遵循该要求,最终酿成悲剧。
这两女童如今什么状况呢?据新闻,“黎先生表示A和B目前已正常上学,他希望能追究两名施害者刑责。”这个“正常上学”不知具体情况,但刑法规定“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建议有关部门对这两女童渣给以专门矫治教育,不能轻易放外面害人了。
至于受害家庭要求“追究两名施害者刑责。”这个真的是无法做到,事件很不幸,但确实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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