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法院的无罪判决生效,被扣押的1000万元本应是法律为当事人正名后的“应有之义”——毕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能支撑对无罪者合法财产的持续限制。但现实往往事与愿违,当事人满怀期待的返还请求,换来的却是当地公安局“严格按照判决执行,有异议可申诉”的回应。这轻飘飘的一句“可申诉”,看似给了权利救济的途径,实则让本就历经诉讼磨难的受害者,陷入了又一场耗时、耗力、耗财的维权拉锯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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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与非法,本是财产扣押的一道“单选题”。涉案财产若与犯罪事实存在关联,符合法定程序的扣押无可厚非;可当当事人被依法宣告无罪,意味着其财产与所谓“犯罪”无任何牵连,扣押的合法性基础已然崩塌。此时,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应体现为“即时返还”,而非把难题抛回给受害者。要求无罪者为拿回自己的钱再走一遍申诉流程,本质上是将公权力的程序瑕疵成本,转嫁给了个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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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之路,从来都不是“走个过场”。受害者要重新整理材料、聘请律师、参与听证,还要面对漫长的等待周期。此前为洗清冤屈,他们可能已经耗费了数年光阴、耗尽了积蓄,甚至承受了精神上的巨大压力。无罪判决本是“解脱”的信号,却因这一句“有异议可申诉”,不得不再次投入时间、精力和财力,在繁琐的程序中来回奔波。这不仅违背了“无罪推定”的法治精神,更让当事人感受到的不是法律的温度,而是维权的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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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机关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而非设置维权障碍。“严格按照判决执行”不能成为推诿责任的借口,判决确认无罪,就意味着扣押行为失去了合法依据,返还财产本就是执行判决的核心内容。若认为扣押行为合法,就应拿出明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若无法证明合法,就应立即返还,这是公权力行使的基本逻辑。让受害者为“本应返还”的财产再去申诉,无异于让他们在维权路上“绕远路”,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消解了法律判决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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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的底色,是让守法者不受冤枉,让无罪者不受牵连。1000万元的扣押款背后,是一个个体对法律公正的信任与期待。当无罪者的合法财产返还需要通过“二次申诉”来实现,当维权成本一次次叠加在受害者身上,我们不得不反思:程序正义的意义,究竟是保障权利,还是制造障碍?
期待公权力机关能回归法治初心,摒弃“程序空转”的懒政思维。对于无罪者被扣押的财产,无需受害者反复申诉催促,应主动依据判决结果及时返还;若存在争议,也应主动承担举证责任,而非将举证压力和维权成本转嫁给个体。唯有如此,才能让法律的公正不打折扣,让维权之路不再漫长曲折,让每个公民的合法财产都能得到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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