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栏《社区新组织法应知》将会连续42期,逐条详细解读修订后的居委会组织法,欢迎朋友们一起学习了解。今天我们继续学习新法的第六条)
2025 年修订版将 2018 年第二条中关于政社互动的内容单独列为第六条,文字虽无实质改动,但“位置迁移”背后藏着基层治理的深层考量。
这一调整绝非简单的条文拆分,而是通过立法结构优化,让“政府指导、社区协助”的关系从“附属表述”变为“独立准则”,为基层治理中政社边界模糊的痛点开出了法治良方。
下面我们一起来仔细对照学习这第五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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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文对比 从 “依附表述” 到 “独立准则” 的结构升级
2018 年版本第二条中,将居民委员会的“自治组织性质”与“政府指导职责”混合规定,政社关系内容依附于居委会性质定义之后,如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坦言的那样,“既要说明居委会是什么,又要说明政府该做什么,一条法规承担了双重功能。”
2025年修订将政府指导职责从原第二条中分离,单独设立第六条,正是这样一种富有深意的“定位升级”,实现了 “三重明确”。
一是逻辑更清晰。把“居委会是什么”与“居委会和政府是什么关系” 拆分开,总则从“性质→原则→领导→监督→政社关系”形成清晰链条。
二是主体更明确。直接点出“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的角色,替代原 “它的派出机关” 的模糊表述。
三是定位更准确。让政社互动规则与党的领导、指导监督等核心条款并列,彰显其基础性地位。
修订缘由着重在于破解政社关系的 “模糊困境”
一是行政化倾向的“隐性病灶”。过去条款依附性强,政府易忽视“指导支持”的定位,把社区当 行政末梢”。单独列条就是用立法结构强化“指导而非指令”的边界,防止社区“行政化”。
二是政社协同的“衔接断点”。2025年新增了党的领导、指导监督部门等条款,政社关系若仍依附于性质定义,会造成制度衔接不畅。单独成条让指导监督部门有了 “抓手”,可精准规范政府行为。
三是基层实践的“认知偏差”。调研显示,38% 的社区工作者不清楚“指导”与“领导”的区别。单独列条后,条款更醒目,便于基层学习执行。
这一条看似简单的位置调整,实则是立法对基层治理规律的精准把握。通过单独列条,政社关系从“隐性规则”变为“显性准则”,既给政府立了“规矩”,也给社区松了 “绑绳”,为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治理格局筑牢了法治根基。
明天第9期,我们将继续学习新修订的居委会组织法第七条,讨论社区激励条款,欢迎朋友们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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