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认为在人类自由意志的实践中有一种合乎自然规律的进程,这一进程虽然不是人类的有目的的设计,但却是人类的必然。任何民族和国家最终都要掉进这一必然,无论是自愿还是被迫。哪怕人类在社会中的对抗性本能,也只会促成这一结果,而不是阻挠它的实现。相反,人的非社会性对抗正是出于实现这一结果才具有意义。因而这一结果的存在是被大自然预先设计。
康德的这种想法,来自于其对人类的观察。康德说:“当我们观察这个巨大的世界戏剧(world-drama)中的行为时,我们经常情不自禁地产生某种厌恶的感觉。因为我们发现,除了那些个体行动中偶尔呈现的智慧之外,所有事物作为一个整体是由愚蠢和幼稚的虚荣心——经常是幼稚的恶意和破坏欲——组成的。”所以,他认为人类事务之所以具有某种合目的性、合规律性,不是源于人类的理性计划,不是人类想造成一个有目的的历史,人类本身并不具有这样的能力,而是源于大自然,是自然的目的、自然的设计。人类所能奢望的就是诞生历史学的开普勒和牛顿,其能够透过纷繁复杂、奇诡多变的历史风云,把握住呈现在历史中的自然的目的论原则或者设计原则,撰写关于人类的普遍历史。
当然,康德远没有自负地认为自己是历史学的开普勒与牛顿,在这一点上,他没有黑格尔自信。但康德也没有放弃去承担探索这些原则的任务,尽管这个任务他也并不认为是自己的使命。对此,Jean-FrançoisDrolet解释道,康德之所以没有放弃探索这些原则,是因为他担心如果我们的道德行为不能在经验世界中被证明是因果有效的,这将导致人们的绝望,并破坏启蒙的动机。
为此,康德把永久和平政治理想的实现所需要的公民社会状态置入到了大自然中,变成了大自然支配人类历史进程的原则。正因此在《以世界公民为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这篇谈论普遍历史的文章中,康德说自己是在世界公民的观点下,考察普遍历史观念。对于康德,人类要想实现永久和平,国与国之间就必须满足一系列先决条款和正式条款。前者是一系列关于消除战争的禁令性条款,目的是保障各国自动放弃敌对行为。
康德指出,仅仅放弃敌对行为并不能保证和平状态,所以,先决条款还需要它的正式条款,来保证消除战争的禁令,不仅对一方有效,而且还是彼此有效,不然,一个国家要求另一个国家遵守先决条款,它自己并不需要遵守,那么,有了先决条款,还是不能实现和平,反而成了战争的借口。因此康德认为国与国之间永久和平的实现,还需要它的正式条款。
正式条款首先要让一国挑起战争,变得艰难,因此这个国家的公民体制应该是共和制,这构成了永久和平的第一项正式条款。只有在共和制下,发动战争需要得到国家公民的同意,而公民首先要顾及战争对自己的影响,所以投赞成票会很慎重,因此共和制体制下的国家很难轻易发动一场战争。但对于一个公民是臣民的国家就不一样了,“战争便是全世界上最不假思索的事情了,因为领袖并不是国家的同胞而是国家的所有者,他的筵席、狩猎、离宫别馆、宫廷饮宴以及诸如此类是一点也不会由于战争而受到损失的。因此他就可以像是一项游宴那样由于微不足道的原因而做出战争的决定,并且可以漫不经心地把为了冠冕堂皇起见而对战争进行辩护的工作交给随时都在为此做着准备的外交使团去办理。”
永久和平的第二项正式条款,呼吁一种自由国家的联合体。对于康德,人类和平始终受到专制国家的威胁,所以他把国家间国际权利的保障建立在自由国家的联盟制度。康德指出国家间的和平联盟不同于国家间的和平条约,因为“后者仅仅企图结束一场战争,,而前者却要永远结束一切战争。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力,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却并不因此之故(就像人类在自然状态之中那样)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
第三项正式条款,旨在保证一个国家的公民在另一个国家的权利,康德称这种权利为世界公民权利。康德的意思是,永久和平不仅要保障国家间的国际权利,还要保障一个公民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一个国家可以因为一个公民不是本国公民,不保护他在其所属国家的权利,但不能不保障他作为一个世界公民的权利。历史上有很多战争和流血冲突,就是因为不能保证一个人作为世界公民的权利而造成的。现在要规划永久和平,就不能不把世界公民权利作为一项正式条款加以陈述。康德说,“唯有在这种条件之下,我们才可以自诩为在不断地趋近于永久和平。”
可见,康德对世界公民权利的重视。在《以世界公民为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这篇文章中,康德谈到了大自然指导历史发展的原则,详见命题一至命题九。在这里人类社会的历史目标——“建立一个完善的人类公民联合体”,变成了大自然本身的规划,而不是人类的理性的目的。虽然人类在自身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制定出了完善的政治宪法,建立了永久和平,但人类并未因此获得对自身历史的主动权,人类历史仍不过是“自然实施其隐秘计划的过程”,而黑格尔恰恰相反,要把这种主动权掌握在人类手里。人类只有在完成自然的规划过程中,其全部的自然能力才得到完全地发挥,而人类要实现其全部的自然能力,一开始就蕴藏在大自然的目的论中。
可以说,在《以世界公民为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这篇文章中,康德的基本观点便是,公民社会状态的建立、永久和平政治理想的实现,是大自然本身的规划。人类历史正是这一规划的展开,从一开始都是大自然假借人类的理性和人类身上的“非社会性的社会性”在操纵着人类的普遍历史。而所谓的普遍历史,一是指每一民族和国家普遍进化到同一公民社会状态的历史;二是指在民族史、国家史的背后存在着的是普遍的大自然的意志、大自然的目的、大自然的规律。
康德之所以在这一关于普遍历史的观念的文本中有这样的思想,反映了康德对人类的一种悲观看法,他不相信人类单凭自己的理性能够实现历史的进步,所以他要假借自然之手,确保他的永久和平的哲学规划。尽管《永久和平论》(1795年)比《以世界公民为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1784年)晚发表11年,在这篇文章中,再也没有自然这只手,但从它的副标题“一部哲学规划”来看,康德仍未走出1784。相对于1784,1795只是把在《以世界公民为目的的普遍历史观念》中所说的“完善的人类公民联合体”概念落实到更加具体的永久和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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