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尊敬的大沽街道居民朋友:
您好!时至深秋,冬季临近,又到了一年一度的取暖季,建设天更蓝、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居住环境,是我区“生态之区”建设的内在要求,是提升城市人居环境的迫切需要,更是大家的共同心愿!使用散煤不仅对大气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更成为隐藏在我们身边的安全隐患。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当前大沽街道全域已完成煤改燃(电)工程,请您按照规定要求,使用电、气等清洁能源,主动拒绝散煤、地锅污染,自觉做全域禁煤禁烧的“宣传员”“践行者”和“监督员”,共同守护头顶的一片蓝天!衷心感谢您的理解和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1.《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津政规[2023](1)号)中规定,大沽街道津晋高速以北区域禁止燃用包括散煤、重油等在内的高污染燃料。
2.《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
3.《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七条规定:在建成区露天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等产生有毒有害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大沽街道办事处
2025年10月20日

主管 | 中共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沽街道工作委员会
主办 | 大沽街道党建办(网信办)
内容管理 | 党建办(网信办)
图文设计 | 张风祥 韩松霖
素材来源 | 公共管理办
投稿邮箱 | bhdgujwxb@tjbh.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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