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寻衅滋事罪因构成要件的“模糊性”(如“随意”“情节恶劣”等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常被称为“口袋罪”。
有效辩护需精准解构法律要件、攻击证据瑕疵,并结合案件细节制定策略。
本文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与实务案例,从无罪辩护、罪名变更、量刑减让三大维度,系统梳理辩护要点与操作路径。
一、无罪辩护:核心要件的精准解构
(一)主观动机:否定“流氓动机”,证明“事出有因”
寻衅滋事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流氓动机,即“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若能证明行为源于具体纠纷,可直接否定主观要件:
1.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纠纷:
如因催讨合法债务引发冲突,即使存在轻微暴力,也可能被认定为“事出有因”。
司法解释明确,此类纠纷引发的殴打、损毁财物行为,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除非经有关部门处理后继续实施。
2.被害人过错引发:
若矛盾由被害人故意引发(如长期辱骂、挑衅)或对激化负主要责任,可主张行为缺乏“随意性”。
例如,债务人恶意拖欠并当众羞辱债权人,债权人冲动打砸其财物,可援引“被害人过错”排除犯罪。
(二)客观行为:未达“情节恶劣/严重”标准
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四类行为的入罪门槛有明确量化标准,若未达标,可主张仅属治安违法:
1.随意殴打他人:需致1人轻伤或2人轻微伤以上,或持凶器殴打、殴打弱势群体(如残疾人、孕妇)等情形。若仅造成1人轻微伤且无其他恶劣情节,不构成犯罪。
2.损毁财物:任意损毁财物价值需达2000元以上,或3次以上损毁。例如,因邻里噪音砸坏门窗但损失仅1500元,可主张未达“情节严重”。
3.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需结合场所性质、人数、影响范围综合判断。若冲突发生在封闭空间(如私人办公室)或仅3人围观且未引发恐慌,不构成“严重混乱”。
操作要点:
通过伤情鉴定、财物损失评估、监控录像等证据,精准比对入罪标准,将刑事指控“降维”为行政违法。
二、罪名变更:轻罪辩护的实务路径
若无罪辩护难度较大,可通过罪名变更降低刑罚。寻衅滋事罪常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发生竞合,需结合行为特征选择辩护方向:
(一)寻衅滋事罪 vs 故意伤害罪
1.核心区别:前者主观上“扰乱公共秩序”,对象多为不特定人;后者主观上“伤害特定对象”,无扰乱公共秩序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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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策略:若冲突源于特定矛盾(如职场纠纷、情感纠葛),且行为未波及不特定多数人,可主张构成故意伤害罪。
例如,同事间因口角互殴致轻伤,更符合故意伤害罪构成要件。
3.量刑优势:故意伤害罪需达轻伤以上才入罪,且积极赔偿谅解后缓刑率远高于寻衅滋事罪。
(二)寻衅滋事罪 vs 故意毁坏财物罪
1.关键区分:前者需“任意损毁”(无合理理由),后者可“事出有因”。若损毁财物系因纠纷(如对方违约),且对象特定,可主张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入罪门槛:故意毁坏财物罪需损失5000元以上,而寻衅滋事罪仅需2000元。若损失未达5000元,可主张无罪。
法律依据:
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同时符合他罪构成要件的,择一重罪处罚。通过降低罪名量刑档次(如寻衅滋事罪5年以下→故意伤害罪3年以下),实现罪轻辩护。
三、证据与程序辩护:削弱指控基础
(一)证据链审查:攻击真实性与关联性
1.伤情/损失鉴定:核实鉴定机构资质、损伤成因(如被害人自身扩大伤情)。
例如,被害人摔倒致伤却嫁祸行为人,可申请重新鉴定。
2.监控与证人证言:调取完整监控还原冲突细节(如对方先动手、行为持续时间短);寻找证人证明行为人无挑衅意图。
3.程序违法排除:若警方未全面收集证据(如遗漏被害人过错证据)、讯问笔录无同步录音录像,可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二)程序辩护要点
1.证据不足不起诉:若二次补充侦查后仍无法证明“情节恶劣”(如关键监控缺失、证人翻供),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1条主张不起诉。
2.未成年人特殊程序:未成年人涉嫌寻衅滋事,若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有悔罪表现,可申请附条件不起诉。
四、量刑辩护:从“重刑”到“轻罚”的转化
若定罪不可避免,需通过量刑情节争取从轻、减轻甚至不起诉:
(一)法定从轻情节
1.赔偿谅解: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减少基准刑40%以下。
2.初犯、偶犯:结合行为人一贯表现(如无违法犯罪记录、社区评价良好),主张主观恶性小。
3.自首/立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或揭发他人犯罪,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酌定不起诉路径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如在校学生偶发冲突、初犯且赔偿谅解),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争取“酌定不起诉”。
例如,未成年人强拿硬要少量财物后全额退赔并获谅解,检察院可能作出不起诉决定。
五、辩护策略选择:动态评估与风险平衡
1.优先无罪辩护:若存在“事出有因”“未达情节标准”“证据不足”等核心辩点,应坚决主张无罪。
例如,封闭空间内因债务纠纷殴打特定对象,未造成轻伤或公共秩序混乱,可彻底否定犯罪。
2.“无罪+罪轻”双轨策略:庭审中先攻无罪,同时准备罪名变更或量刑情节,避免“一旦无罪辩护失败即重刑”的风险。
例如,先主张“事出有因”否定寻衅滋事,同时提出“若定罪则构成故意伤害罪(轻伤)”的备选方案。
3.地域差异考量:不同地区对“情节恶劣”的认定尺度可能不同(如一线城市对公共场所秩序的要求更严格),需结合本地判例调整策略。
结语
寻衅滋事罪辩护的核心在于“精细化切割”:通过解构主观动机、量化客观情节、攻击证据瑕疵,将“口袋罪”的模糊性转化为辩护空间。
实务中,需结合案件细节动态调整策略——或彻底否定犯罪,或降格罪名,或争取不起诉,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平衡。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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