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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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衣服上锁或侵权##巨型吊牌属无效格式条款#】随着“双十一”临近,部分消费者利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条款“薅羊毛”的现象再引关注。为防止部分消费者“蹭穿”后退货,许多商家选择采用“巨型吊牌”“给衣服上锁”等对策。#女装商家双11备货500万退货400万#针对此类现象,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叶刚教授认为,商家此类措施确实可能构成对消费者权利的过度限制,可能侵害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试穿”是行使选择权的重要途径,如果商家设置了无法在拆除前进行正常试穿的障碍,消费者有可能在无法确认服装是否合身、款式是否满意的情况下被迫完成交易,这将在实质上架空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面对部分消费者恶意“蹭穿”等行为,商家所采取的措施应当具有合理性。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四类特殊商品外,网络购物的消费者享有在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商家的“拆除不退不换”条款是商家单方面制定的,属于格式条款。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的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否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见习记者 马子煜 视频 李松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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