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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海洋大国,美丽海洋是美丽中国不可或缺的部分,海洋环境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建设海洋强国的重要内容,法治是基础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海洋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守护美丽海洋的“三叉戟”。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本期内容让我们一起来了解《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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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前,我国有哪些保护海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
我国一向重视海洋环境保护工作,20世纪70年代起,就陆续出台相关的法律文件,主要有:
197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这是我国防治海洋环境污染的第一个法律文件。1974年,针对一些沿海水域污染严重的情况,国务院批准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沿海水域污染暂行规定》。该规定共10条,主要规定了沿海工矿企业、船舶、油轮、临海油库、炼油厂、油运码头及油区装卸作业设备等排污单位在防止油类和其他有害物质污染沿海水域方面的要求。
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环境保护法(试行)》是我国第一部环境保护法律,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开始进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其中也包括“保护江、河、湖、海、水库等水域”“禁止向一切水域倾倒垃圾、废渣”等海洋环境保护内容。
1982年《海水水质标准》。为贯彻实施《环境保护法(试行)》,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于1982年4月6日颁布了《海水水质标准》,该标准按照海水的用途,将海水的水质要求划分为三类,并首次明确了海水水质防护措施和监督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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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海洋环境保护法》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洋环境保护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海洋环境的法律,共8章48条,主要规定了海岸工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陆源污染物、船舶、倾倒废弃物等五方面海洋污染防治的法律要求。《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公布和实施,标志着我国海洋环境保护进入法治化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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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国家制定了哪些配套法规、规范?
(一)相关行政法规。为了实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陆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海洋倾废管理条例》(1985年)、《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06)等行政法规。
(二)相关配套规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了《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GB3552-19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4-19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GB12941-1991景观娱乐用水水质标准》等海洋环境保护的国家标准以及《GB12763.1-7海洋调查规范》《GB17378.1-7海洋监测规范》等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标准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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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经历了几次修改?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施行后,先后于1999年、2023年进行了两次修订,2013年、2016年、2017年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正。
1999年第一次修订。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颁布后,建立了一系列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在海洋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沿海经济快速发展,海洋环境问题日益显现。1996年,我国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缔约国,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的方式明确公约规定的海洋环境保护义务。为履行国际义务,进一步加强海洋环境保护,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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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共10章98条,数量是1982年海环法的两倍多。该法强调对海洋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新增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和“海洋生态保护”两个专章;将原“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一章扩展为“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增加了重点海域总量控制制度、海洋污染事故应急报告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后工艺淘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申报制度、现场检查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等内容;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与国际公约的衔接进行了规定。
2013年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决定对该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八十条做出修改。修改内容主要涉及简化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程序、将勘探开发海洋石油的溢油应急计划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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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二次修正。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修改内容共19处,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增加按日计罚和责令停业、关闭等处罚措施;增加对企业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提高对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行为的处罚力度,取消三十万元的罚款上限等。二是与2015年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相衔接,新设了部分制度,如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制度、海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环境影响评价限批制度等。三是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修改了部分条款里的行政审批程序,简化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保设施的验收等程序。2016年修正案是对我国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响应,也是对国务院简政放权要求的具体落实,标志着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进程有了重要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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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三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草案,决定对其中涉及入海排污口的2个条款进行修改,将入海排污口设置由审批制简化为备案制,并对信息通报和法律责任进行了相应修改。
2023年第二次修订。2023年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
《海洋环境保护法》四十多年的发展历史是我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不断发展的历史。海洋法治的不断完善,将为海洋强国建设和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构筑提供强大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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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关注未来24小时海况预报~
浙江海洋预报
11月7日20:00-11月8日20:00
浙江海域海浪大面预报
今天夜间到明天白天,杭州湾是0.5-1.0m的轻浪,浙北、浙中和浙南海域有1.2-2.0m左右的轻到中浪。
全省海域风浪稍大,小型船只出海请注意安全。
滨海旅游区预报
明天周六,五个滨海旅游区的浪高都在1-1.5m之间,整体海况稍差,较适宜海上垂钓和游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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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监测预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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