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山东省政协原常委崔建平受贿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崔建平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追缴在案的崔建平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至2024年7月,被告人崔建平利用担任菏泽市委副书记,潍坊市委副书记,潍坊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山东省政协常委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直接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用地审批、工作调动、写字楼出租等事项谋取利益,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42万余元,其中943万余元未实际取得。
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崔建平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法惩处。鉴于崔建平部分受贿系未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受贿所得财物及孳息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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