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省富锦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23年7月,被告人孙某与上线涉毒人员刘某(另案处理)在富锦市某小区车库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期间,刘某提出让孙某帮忙联系有购买甲基苯丙胺需求的人员,孙某表示同意。2023年7月下旬,孙某在与吸毒人员张某(已行政处罚)聊天时,声称其朋友处有甲基苯丙胺可购买。2023年8月某日,孙某从刘某处取得约0.2克甲基苯丙胺后,于当日在某饭店门前将该0.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张某,并通过网络收取张某毒资人民币2000元。三日后,孙某通过网络转账向刘某支付毒资人民币1000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元。另查明,孙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8月被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2年2月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某表示,其因追求一时刺激染上毒品,进而走上贩卖毒品的犯罪道路,最终受到法律惩罚,深感后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毒品是危害社会稳定与公民健康的“毒瘤”,我国对各类涉毒犯罪始终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本案中,被告人作为毒品交易的中介者,通过联系贩毒者与吸毒者促成毒品交易并从中牟利,属于毒品交易链条中的关键环节,其行为直接扩大了毒品流通范围,加剧了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依法应当受到惩处。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务必认清毒品危害,坚决抵制任何涉毒行为;若发现涉毒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
【来源:富锦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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