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吴婷 记者 张晓培)营运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无法从事正常经营产生停运损失,该损失应由谁来承担?保险公司该不该赔偿?近期,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认定事故全责方承担停运损失,车辆挂靠的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2024年1月,袁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重型危化品运输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张某驾驶的运输车属A运输公司所有,为危化品营运车辆,事故后送修52天。袁某车辆挂靠在B公司。
事故发生后,A运输公司将袁某及其运输公司、保险公司诉至徐州经开区法院,要求赔偿停运损失等合计54000元。袁某、B公司辩称,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辩称停运损失是间接损失,不属保险范围。
徐州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作为实际车主,车辆挂靠在B公司名下,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张某提供了52天维修清单、出厂证明等证据。A公司提交该车辆以往运单、收入流水,主张日均营运收入1000元。保险公司认为赔偿金额较高且属免责范围。
最终,法院酌定参照本地同类危化品车辆平均纯利润600元/天来计算,维修52天,判决袁某赔偿A运输公司停运损失31200元,被告B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
法官称,停运损失属于“预期可得利益”,是间接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条款,除非保险合同明确约定并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商业三者险不赔间接损失。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遵循“谁侵权谁赔偿”。袁某负全责,即为直接侵权人,应对超出保险范围的合理停运损失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确立“挂靠连带”规则: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B公司允许袁某挂靠运营,即应对外连带赔偿,内部可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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