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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重庆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公告,对重庆水木兴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重庆水木兴华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原因是公司存在私募基金财产混同及从业人员信息更新不及时等违规行为。相关违规情况已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两大违规行为遭点名
重庆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核查发现重庆水木兴华基金存在两项主要违规行为。
其一,公司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于部分私募基金财产。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62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条款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其管理的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
其二,公司未及时更新部分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此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条款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送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监管依据与处罚措施
针对上述违规行为,重庆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私募基金管理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不同私募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或者将私募基金财产与管理人固有财产、他人财产混同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的规定,决定对重庆水木兴华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监管要求与后续权利
重庆证监局在公告中明确要求,重庆水木兴华基金需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合规意识,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同时,公告指出,若重庆水木兴华基金对该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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