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一民企因假公章背上巨额债务连带责任,陷诉讼“马拉松”9年未决;
鄂尔多斯一煤矿拍卖争议续:警方认为不构成刑案,复产施工已被叫停整改;
开发房地产项目产生纠纷,被告人因犯职务侵占罪等获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男子被控“婚内强奸”遭羁押285天:检方撤诉一年后,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以上是本周值得关注的监督报道。
张家界一民企因假公章背上巨额债务连带责任,陷诉讼“马拉松”9年未决;
湖南张家界民企新大绿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新大绿公司)陷诉讼“马拉松”,历时9年至今仍未完结。
新大绿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锦华向澎湃新闻反映称,该公司前法定代表人刘某健向万某华借款后,用伪造的公司印章在一份《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上盖章,将其个人债务转嫁到已易主的新大绿公司头上。
此后,万某华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历经湘乡市法院和湘潭市中院审判、湖南省检察院抗诉、湖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重审、湘乡市法院重审后,新大绿公司仍被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湘乡市法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的重审判决显示,该院认为,刘某健是案涉协议签订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该协议对新大绿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伪造印章的问题,判决书亦载称“抵押担保人处的编号印章与新大绿公司在公安机关的备案章不一致是明显的,因为案涉《借款、抵押担保协议》中已经写明了新大绿公司的印章押在赵锦华处。”
另据工商信息显示,在该协议签订时,刘某健已离职五个月以上,与新大绿公司无职务关联。
目前,新大绿公司不服重审一审判决,已提出上诉。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854441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鄂尔多斯一煤矿拍卖争议续:警方认为不构成刑案,复产施工已被叫停整改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纳林塔纳林沟煤矿(下称:纳林沟煤矿)拍卖被举报一事有了进展。11月4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从该煤矿原股东处获悉,伊旗公安局办案民警已口头通知不予立案,但暂未出具书面《不予立案决定书》,导致无法提出复议、复核等申请,煤矿原股东已通过其他方式继续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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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6日,伊旗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该煤矿原股东李文斌控告的事项不构成刑事案件、未立案。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该局已履行口头告知义务。
此外,就涉事煤矿被举报破坏生态环境一事,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旗分局和伊旗自然资源局已现场执法,施工被叫停。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该煤矿原股东李文斌等三人举报另一名股东秦宇数年前用该煤矿公章和失效的《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将其自己变更为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此后,秦宇凭借煤矿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煤矿的采矿权及设备资产的拍卖,同一家公司均以起拍价竞得。他们怀疑在煤矿探矿权和设备资产拍卖中可能存在犯罪,于是向伊旗警方报案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冯军及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黎宏出具的《专家法律意见书》显示,秦宇、贺云亮、李文斌、陈瑞成立合伙关系,经全体委托,秦宇在2016年3月至2017年1月13日期间是合伙事务执行人;2017年1月13日后委托撤销,秦宇无权代表其他三名合伙人从事纳林沟煤矿的经营活动。秦宇在其他三名合伙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利用失效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将其变更为纳林沟煤矿的法定代表人,继续对外执行合伙事务,属于虚构身份,如有证据证明其将纳林沟煤矿拍卖所得资产占为己有,则涉嫌职务侵占罪;如有证据证明其与内蒙古向荣矿业有限公司合谋通过法院拍卖的方式骗取其他三名合伙人的财产利益,则其涉嫌诈骗罪。
李文斌称,他们发现煤矿近期有施工队伍对井下、井上及地面工业场地进行大规模建设。“井下污水未经污水处理系统直排,通过4根长达3公里水管直接偷排于明外露天林草地;工业广场和办公楼区域、炸药库、变电站等没有合法取得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等,属于违建乱建;井下废弃矸和地面场地内的废弃物乱堆乱放,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李文斌介绍,除此之外,该煤矿还存在巨大的安全隐患。
11月3日,澎湃新闻分别从鄂尔多斯市生态环境局伊旗分局和伊旗自然资源局获悉,接到举报后,两局执法人员分别赶赴现场执法,该煤矿的施工已被叫停。同日,纳林沟煤矿现任负责人李先生向澎湃新闻表示,该煤矿已有七八年未生产,施工是为了恢复生产进行的准备工作。目前,煤矿已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正在整改中。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1905175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实习生 王潇笛
开发房地产项目产生纠纷,被告人因犯职务侵占罪等获刑,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2010年5月,原审被告人窦某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案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采用楼面价包干方式由窦某某承包经营,并设立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专门用于项目开发,该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窦某某担任负责人、总经理。原审认定,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经营期间,窦某某将其个人债务共计561.7万元计入某置业宁国分公司支出账目或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抵偿,因个人原因挪用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金180万元。
再审查明,窦某某的个人资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存在混同情形。2010年至2016年,某置业宁国分公司累计从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入资金1400万余元,向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出资金1亿余元,净流出资金共计9100万余元。经窦某某及其亲属账户流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资金共计9400万余元,其中绝大部分与开发案涉项目及公司经营相关。
案涉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程中,因双方发生纠纷,窦某某于2014年4月对某置业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期间,窦某某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了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用于审计。本案侦查期间,侦查机关要求窦某某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窦某某表示已提交审计而未予提供。
一审法院认定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责令窦某某将挪用的资金退还被害单位。窦某某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认定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责令窦某某将挪用的资金退还被害单位。原审裁判生效后,窦某某提出申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从在案证据看,窦某某的个人资产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资产高度混同,故在没有全面查清窦某某及其亲属与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和用途的情况下,认定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案证据证实窦某某在其他案件中已提供某置业宁国分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用于审计,该财务资料已经公开。原判认定窦某某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8日作出再审判决,宣告窦某某无罪。
https://static.cdsb.com/micropub/Articles/202511/98d6a5cf044c61dc56d9aa81dba24d37.html?fromUdid=54172593-a2d6-4cd6-8b94-784f3b939d1b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男子被控“婚内强奸”遭羁押285天:检方撤诉一年后,当事人获国家赔偿
此前备受关注的因“婚内强奸”男子被羁押285天一事,迎来新进展。今年10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当事人尹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处获悉,尹先生已获得国家赔偿。
1985年出生的尹先生是河南濮阳人,初中文化。2012年,经人介绍,尹先生与临镇1991年出生的武女士相恋。2013年3月,两人领取结婚证。5月,两人举办了婚宴。
武女士自述称,7月26日上午11时,她从濮阳县法院回家蹲厕所,发现尹先生已到家里。她等尹先生回卧室后,跑到客厅,不料尹先生出来将她抱进卧室,对她掌掴、卡脖子,并将她的衣物脱下,实施了长达半个多小时至1小时的侵犯。
事后,她跑到阳台喊救命,称要报警,尹先生得知她报警后称“我在这等着警察来”,便躺在次卧床上,后又跟着她,她便跑出去拨打了报警电话。然后跑到一邻居家中。
武女士到邻居家是中午1时左右。邻居开门后,武女士闯入其家,称有人要杀她。邻居看外面没人,让武女士进门后询问情况,对方说闹离婚呢。后来,有警察给武女士打电话,然后武女士离开邻居家。
“邻居说,武女士当时光着脚,披散着头发,没穿鞋。说丈夫经常家暴她,她很紧张,吓得不行,一直在发抖,还哭。”该知情人士说。
8月18日,濮阳县公安局决定对武女士涉嫌被强奸一案刑事立案。同日,尹先生被刑事拘留。
根据2023年3月,濮阳县公安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显示,2023年2月4日晚,尹先生与武女士因婚姻纠纷发生争吵,继而发生冲突,冲突导致武女士眼部、嘴唇部位受伤,后经鉴定,武女士为轻微伤。警方决定以殴打他人为由,对尹先生行政拘留3日。
对于武女士报案强奸。尹先生称,他感觉很冤枉。事发当天,他和武女士没有发生过关系,也没有脱过对方的衣服。武女士之所以告他强奸,是为了尽快离婚,“从过了元宵节,她就到处告我,找律师跟我打官司,法院两次都没判离婚,她想尽快分我的财产。”“我名下有一套房子,有一辆车。”
警方对尹先生曾多次讯问,但尹先生均否认7月26日与武女士发生关系。
对此,尹先生解释道,武女士称7月26日他多次强行与其发生关系,但DNA鉴定显示明确,“她显然是在说谎,她说我俩1小时内发生多次关系,这也不符合生理常识。”
知情人士称,警方向检方提请逮捕时的理由为,7月26日中午12时许,尹先生在家中主卧内对武女士实施强奸,后尹先生拍摄部分视频欲诬陷武女士,武女士借机逃跑求救。尹先生和武女士系夫妻关系,2023年2月以来,两人因感情问题分居,武女士提出离婚,故尹先生涉嫌强奸
2024年3月,检察院建议法院延期审理,4月建议法院恢复庭审。当年5月28日,尹某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检察院申请撤回起诉。同日,法院裁定同意撤回起诉。
7月31日,濮阳县检察院出具《不起诉决定书》,本案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
尹先生涉嫌“婚内强奸”一案,在被羁押285天后,由检方的撤诉结案2025年5月29日下午,他向濮阳县人民检察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
10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从尹先生的代理律师王艳涛处获悉,尹先生申请国家赔偿后,有关部门进行了多方面的协调,9月22日,尹先生已收到了国家赔偿。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47479866073581127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张鹏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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