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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中非常注重刑事原理的运用)
刑事辩护的核心任务在于准确界定罪与非罪的边界。在这一过程中,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律师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工具与辩护路径。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长期从事刑事辩护与刑法教学研究,作为内蒙古钢苑律师事务所资深执业律师、内蒙古科技大学法学系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他同时肩负着内蒙古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包头市政法委执法监督员、包头市江苏商会会长等多重社会职责。
张万军教授在二十多年的刑事辩护实践中深刻体会到,刑法虽处于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地位,但其违法性判断并非简单依附于民事或行政法,而应立足于刑法自身的规范目的与法益保护原则。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真正意义,并非要求刑法在违法性判断上完全从属于前置法,而是强调法律体系内部的价值协调与目的统一,防止法秩序内部出现评价矛盾。因此,律师在辩护中应善于运用该原理,从实质层面解构控方指控,实现有效辩护。
一、法秩序统一性原理的实质内涵与刑事违法性判断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要求刑法与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在基本价值判断上保持一致,即民事或行政法上合法的行为,原则上不应被刑法评价为犯罪。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违法性的判断完全受制于前置法。刑法具有独立的规范保护目的与法益判断标准,其违法性判断需结合刑法自身的任务进行独立、实质的审查。
当前理论界关于违法性判断存在多种学说,如违法一元论、违法多元论与违法相对论。违法一元论主张法秩序应完全统一,刑事违法性从属于民事或行政违法性;违法多元论则强调各部门法目的不同,违法性判断可独立进行;而违法相对论则试图在统一性与独立性之间寻求平衡,主张在整体法秩序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刑法基于自身目的进行相对独立的违法性判断。从刑事辩护与司法实务的角度看,缓和的违法相对论更具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它既尊重法秩序的整体统一,又认可刑法基于其法益保护功能与谦抑性原则进行独立判断的必要性。
在实务中,该原理的运用需把握以下要点:
其一,前置法的“提示功能”与刑法的“独立判断”。违反前置法可能提示行为具有刑事违法的风险,但不能直接推论刑事违法性的成立。例如,在涉税犯罪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即便在形式上违反行政法规,若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实质危险或结果,仍不应认定为犯罪。此时,刑法需独立判断行为是否具备实质的法益侵害性。
其二,法益保护的实质化判断。刑法所关注的是行为是否对法益造成了值得科处刑罚的侵害或威胁。在行政犯或法定犯的认定中,尤其需要警惕将行政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不法。例如,在销售伪劣产品类案件中,行政法上关于产品标签、说明的规范违反,并不直接等同于刑法中“伪劣产品”的认定,核心仍在于产品本身是否具有实质危害性,是否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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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中非常注重刑事违法性判断)
二、亲办案例解析:从行政违法到刑事无罪的辩护路径
案例一: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在刘某销售辣椒种子一案中,检察机关以种子包装未贴标签为由,指控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辩护人基于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行政违法不等于刑事犯罪。种子未贴标签确实违反了《种子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行政处罚。然而,刑事犯罪的成立须以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为前提。本案中,经专业机构检测,涉案种子质量合格,未对农业生产及农民权益造成实质损害,并不具备刑法中“伪劣产品”的实质内涵。刑法意义上的“伪劣”应指向产品本身的质量缺陷及由此引发的使用风险,而非仅指形式上的标签瑕疵。
其次,本案缺乏法益侵害这一关键要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所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在本案中,仅存在标签不规范的形式问题,并未触及刑法意图保护的核心法益。若将行政违法行为直接升格为刑事犯罪,不仅混淆了不同部门法的规范层级与功能定位,也违背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
最终,检察院采纳张万军教授刑事辩护团队辩护意见,依法对刘某不起诉。该案体现了刑事司法在犯罪认定中的独立判断,也彰显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阻却犯罪认定中的积极作用。
案例二:朱某故意毁坏财物案
在朱某拆除废弃煤场一案中,检察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辩护人从民事权属认定与行政合法性两个层面展开论证,成功实现无罪辩护:
第一,民事权属的确定是刑事认定的前提。案涉地上建筑物长期无人管理、无人认领,且已被地方政府依法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应认定为无主物或废弃物。在民事权属不明或已消灭的情况下,不能推定存在刑法所要保护的“他人财物”。
第二,不存在实质的法益侵害。朱某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上的废弃构筑物进行清理,目的在于排除行使土地使用权的障碍,并未侵犯他人财产权,反而有利于土地的合法有效利用,不具备刑法意义上的法益侵害性。
第三,行政合法性的认定支撑了法秩序的统一。地方政府发布的“净地”公告,从行政法层面确认了朱某行为的合法性。刑法作为保障法,其评价不应与前置法的合法性认定相冲突。若在此情况下直接动用刑事手段,将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
该案通过民事权属判断与行政合法性的双重论证,否定了刑事违法的前提,充分体现了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出罪辩护中的关键作用。
案例三:李某等敲诈勒索无罪案
在李某敲诈勒索一案中,辩护人指出本案现有证据充分证实,某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长期存在污染问题,被告人基于合法民事权利申请征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首先,依据某旗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多份《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特别是2018年6月2日的记录,明确记载该公司在土方剥离过程中扬尘污染严重,且未采取有效抑尘措施,反映出煤矿在生产过程中持续存在环境污染问题。
其次,尽管鄂尔多斯市环境保护局曾对煤矿新增设备设施出具环评批复(鄂环评[2016]126号)及验收意见(鄂环监字[2017]176号),但上述文件系对项目建设阶段环保投入与设计能力的静态评估,并不能否定煤矿在实际运行中所造成的污染事实。
此外,根据被害单位出具的《关于约谈问题整改的措施文件》(某煤矿2017第[55]号),某旗环境保护局曾于2017年8月4日就污染问题对公司进行约谈,公司亦据此采取了抑尘整改措施。该文件进一步佐证了煤矿确实存在污染问题。
综上,通过侦查机关调取的证据及被告人提交的现场视频资料,足以认定某煤矿在生产过程中存在污染事实。在此情况下,被告人要求对位于夕阳坡的房屋进行征拆,系基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赋予的民事权利,具有正当的权利基础。依据法秩序统一性原理,民事上的合法权利主张不应被认定为刑法上的敲诈勒索行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三、以实质判断贯穿刑事辩护全程
1.强化刑事违法性的独立判断
在刑民交叉、行刑衔接案件中,应避免机械套用行政认定或民事纠纷结论作为刑事归责的依据。律师需主动引导司法人员关注行为是否具备刑事违法性的实质。例如,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中,即便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的行政违法要件,但若未达到“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严重程度,未对刑法保护的法益造成实质侵害,则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必须警惕“行政违法即刑事犯罪”的惯性思维。
2.坚守刑法的独立判断地位。
刑事辩护的核心在于论证行为未侵害或仅轻微侵害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应深入剖析构成要件背后的法益内容,结合具体案情进行实质化解释。例如,在紧急避险类案件中,为抢救生命而实施的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需进行利益衡量。若所保护的生命法益显著高于所违反的秩序法益,且行为出于不得已,则可能阻却违法性。
对于行政机关出具的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定案根据,而应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律师应重点关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方法的科学性、结论的关联性等问题。例如,在种子质量纠纷中,需审查样本提取、保存条件、检测标准是否符合规范,避免以行政复函代替司法裁判。
法秩序统一性原理为刑事辩护提供了深刻的方法论指引。它要求律师在辩护中,既要以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为分析的起点,理解行为在整体法秩序中的初步定位,更要回归刑法的规范目的与法益保护原则,进行独立、实质的违法性判断。在实践中,唯有深入剖析行为的本质、权属关系及法益侵害程度,才能有效剥离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混淆,破除“以行代刑”“以民代刑”的机械司法倾向。刑事辩护的终极目标,在于通过对法秩序统一性的娴熟运用,推动司法实现“形式入罪、实质出罪”的正义效果,切实捍卫刑法的谦抑性与保障法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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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理赋能刑辩是包头律师张万军教授辩护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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