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债权人还起诉我怎么办?
破产申请受理后,我还需要继续还债吗?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我的正常生活有什么影响?
我想,这是很多想要申请个人破产的负债人最疑惑的问题。别急,我将继续给大家分享《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让大家对个人破产制度有一个全新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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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要分享的是法院受理个人破产申请后,有哪些具体的变化?
一、你将拥有一个专职律师作为“挡箭牌”
一般来说,法院在出具受理个人破产申请裁定时,会同时裁定指定管理人,通常是XX律师事务所律所或XX清算事务所律师。管理人将接管你的全部个人财产(日常生活所需除外),并接受债权人申报。
同时,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亲属也有义务配合法院、管理人对你进行调查。
此时,任何债权人或催收公司找你要债,你可以直接把法院裁定发给他,把一切问题都可以推到管理人这里,相当于你多了一个挡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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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你将会被限制高消费,无法出境
根据《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破产事务管理机构,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
你在被限制行为期间,不得有高消费行为,包括乘坐特定交通工具,购买房产、车辆等大宗资产,租住高档酒店、办公场所等等。同时,未经法院同意,不得出境。
当然,这个限高措施只是暂时的(期限大概3-6个月),如果你的破产申请被驳回,或者重整计划、和解协议被法院裁定批准,或者被宣告破产时,这个限高措施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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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单独向任何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破除申请被法院受理后,因为你的债权、债务都被管理人接管,所以你不能单独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否则可能无效被管理人追回。
当然,如果个别清偿不损害债务人财产,或者属于债务人正常生活、工作、基本生产经营所必需的除外。比如,你的父母愿意出资帮你偿还你的私人借款,这个法院和管理人不会管。
四、所有诉讼案件、执行案件全部中止,移交管理人统一处理
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所有已经开始但尚未终结的诉讼案件、仲裁案件、执行案件均应立即中止,所有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如果管理人接管后想要继续审理的,由管理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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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破产申请受理后针对债务人财产提起的诉讼或者仲裁,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当事人之间存在仲裁协议的,按照约定申请仲裁,但是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我认为,既然债务人都已经走到了破产程序,应该没有哪个债权人愿意花费律师费、诉讼费去提起诉讼,除非是对管理人确认的债权金额不认可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
五、其他变化
除了以上几种主要变化外,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还有以下几类其他的变化:
- 当债务人的姓名、联系方式、住址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动或者需要离开居住地时,及时向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管理人报告;
- 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并且具有劳动能力的债务人应当积极就业,接受推荐就业或者自谋职业
- 不得拒绝能使破产财产增加的继承、赠与等
-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将由管理人决定是否继续履行。
六、结语
可见,个人破产制度是对“诚而不幸”负债人的法律保护,在不影响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打包解决债务问题,但如果妄图通过个人破产制度来“逃废债”,就需要好好掂量一下了。
在深圳个人破产的实践中,大量负债人在提交个人破产申请后,又选择撤回申请,或者被法院驳回申请,很大原因就是因为申请人无法接受上面这些硬性条件。我想,这就是为什么个人破产受理率不高的原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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