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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网络安全法修改核心内容全解析:条文变化与立法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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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决定》.通过14项精准修订,完成对这部基础性法律的首次重大更新,将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此次修改以“小切口”精准回应人工智能发展、安全责任落实等实践新需求,核心内容可从立法定位升级、技术适配创新、责任体系重构、监管范围拓展四大板块深度拆解。



一、立法定位升级:确立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核心指导地位

此次修改首先从法律顶层设计入手,通过新增原则性条款明确网络安全工作的根本遵循,为全法奠定价值基石。

核心修订:新增第三条基本原则

原文:
网络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推进网络强国建设。

这一修订并非简单的表述补充,而是首次在网络安全领域基础性法律中明确“党的领导”与“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法定地位。其深层意义在于将企业网络安全责任从 “业务保障范畴” 提升至 “国家安全责任” 高度,尤其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而言,后续所有安全义务的履行均需以 “维护国家安全” 为根本标尺。

二、技术适配创新:人工智能安全治理的立法突破

面对人工智能技术带来的双重影响,此次修改新增专门条款构建AI安全与发展的法律框架,成为本次修法最具时代性的亮点。

核心修订:新增第二十条 AI 安全与发展条款

原文: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推进训练数据资源、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

作为本次修法最具时代性的条款,其构建了 “支持创新 + 安全管控” 的二元治理框架,回应了 AI 技术带来的双重挑战:

发展端:明确国家对AI基础研究、算力基建的支持态度,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背书,消除“创新怕违规”的顾虑;

安全端:将 AI 伦理规范、训练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纳入法定监管范畴,破解了此前 AI 安全治理 “无法可依” 的困境;

应用端:鼓励用 AI 技术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为企业部署 AI 驱动的漏洞扫描、入侵检测系统提供法律依据。

三、责任体系重构:分级处罚机制与违法成本飙升

法律责任部分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通过细化处罚梯度、提高罚款额度、明确追责范围,构建起 “阶梯式、重惩戒” 的责任体系。

(一)核心修订:第六十一条(原第五十九条)责任分级细化



(二)核心修订:第六十七条(原第六十五条)采购责任强化

原文: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使用未经安全审查或者安全审查未通过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使用、消除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处采购金额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将罚款标准从 “固定金额” 改为 “采购金额倍数”,强化对供应链安全的管控力度。若某电力企业采购 1000 万元未经审查的监控系统,最高将面临 1 亿元罚款,处罚威慑力显著提升。

(三)核心修订:新增第七十三条从轻减轻处罚条款

原文:
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这一修订体现了 “惩戒与教育结合” 的立法理念,为企业主动整改、及时消除隐患提供了合规激励,避免 “一刀切” 处罚。

四、监管范围拓展:覆盖产品全周期与多场景适配

此次修改通过新增条款、扩展表述等方式,将监管触角延伸至网络产品、服务全链条,同时适配移动互联网等新场景需求。

(一)核心修订:新增第六十三条网络产品安全管控

原文: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该条款针对网络产品供应链安全问题,构建了 “生产 - 销售 - 使用” 全链条监管体系,其核心突破在于:

明确认证法定要求:首次从法律层面确立网络关键设备 “安全认证 / 检测” 的强制性义务,杜绝 “带病设备” 流入市场。例如企业采购防火墙时,必须核查其认证资质,否则将面临连带处罚;

分级处罚精准化:根据违法所得设置梯度罚款,对 “情节严重” 的违法行为直接吊销资质,严厉打击 “以次充好” 的产品流通行为;

供应链安全筑牢:回应了 2024 年境外软件更新错误导致我国多领域系统崩溃的教训,从源头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

(二)核心修订:第六十四条(原第六十一条)监管场景扩展

原文:
将 “关闭网站” 修改为 “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适配移动互联网时代监管需求,解决了此前对违法APP“处罚无明确依据” 的问题,实现对网站、小程序、手机应用等多终端的全覆盖监管。

(三)核心修订:第六十五条(原第六十二条)安全服务规范

原文:
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开展网络安全认证、检测、风险评估等活动,或者向社会发布系统漏洞、计算机病毒、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网络安全信息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大幅提高对虚假安全服务的处罚力度,渗透测试、漏洞扫描等服务机构若出具虚假报告,最高将面临 100 万元罚款并吊销资质,为企业选择合规服务商提供了法律参照。

(四)核心修订:第四十二条(原第四十条)法律衔接完善

原文:
增加一款 “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明确网络安全法与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相关法律的衔接关系,解决了此前 “多头监管、标准不一” 的实践难题,企业处理个人信息需同时满足多部法律要求。

明确适用规则:企业处理个人信息时,需同时符合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与民法典的要求,例如 APP 收集用户信息,既要遵守 “最小必要” 原则(个人信息保护法),也要履行安全防护义务(网络安全法);

消除制度冲突:避免不同法律间的监管重叠或盲区,例如数据泄露事件查处中,可同步适用网络安全法的 “漏洞修复义务” 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泄露通知义务”;

形成治理合力:构建 “网络安全 + 数据保护 + 民事权利” 的立体保护体系,强化对个人信息的全链条保护。

五、修订逻辑总结:三大立法导向清晰可见

本次14项修订并非零散调整,而是围绕三大核心导向构建起更适配新时代需求的法律体系:

安全与发展并重:既通过 AI 条款支持技术创新,又通过责任条款筑牢安全底线,实现 “促创新” 与 “防风险” 的平衡;

惩戒与激励结合:在提高违法成本的同时,设置从轻减轻条款,引导企业主动合规;

全链条闭环监管:从产品采购、服务开展到应急处置,形成覆盖 “事前 - 事中 - 事后” 的全周期监管逻辑,消除监管盲区。

此次修法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治理从 “基础建设阶段” 迈入 “精细化治理阶段”。既是 “安全红线” 的明确划定,也是 “发展机遇” 的制度保障。对企业而言,理解修法意义是建立合规意识的前提,把握关注重点是落地安全实践的核心。企业需重点关注处罚梯度变化、产品认证要求、AI 安全规范三大核心领域,在 2026 年 1 月 1 日生效前完成合规自查与体系适配,将法律约束转化为安全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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