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朱亦亮: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2021年在金融产品代销过程中,存在向普通投资者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未按照公司要求使用统一制作的推介材料的情形,未能主动识别、控制相关执业行为的合规风险,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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