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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在执行李兆龙与曹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申请执行人李兆龙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
被执行人:曹勇,男,197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松桂镇龙珠村民委员会军南村,身份证号码51102419790522**18。
执行案号:(2025)云2901执恢161号。
执行依据:(2021)云29民终1095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标的:工程款及利息1324887.50元。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被执行人曹勇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承诺支付执行到位标的3%作为悬赏金。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其提供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同时,本院再次规劝被执行人曹勇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本院将视情节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罚款等强制执行措施,涉嫌构成犯罪的,将移交有关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联系人:李法官
举报电话:0872-2115195
邮寄地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街道天宝街31号大理市人民法院执行局409室。
邮政编码:671000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五日
来源:大理市人民法院
编辑:陈丝华
值周:张辉 黑浩川
主编:李胜
生态环保普法宣传小知识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苍山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苍山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苍山是洱海的重要水源地,是国家地质公园,是苍山洱海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大理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苍山世界地质公园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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