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是肥乡人,为找工作借住在其广平的朋友家,因急需用钱,便萌生了“空手套白狼”骗取钱财的想法。6月16日,马某看到路某经营的超市门上张贴的“房屋出租”信息,遂以租房为名接触受害人。看房后,双方以房租每年4500元、押金500元达成协议。为骗取信任,马某在明知自己银行卡内没有钱的情况下,利用手机银行的“预约转账”功能制造转账假象,并向路某出示金额为5200元的转账截图。然后,马某让路某将其多转的200元兑换成现金给他。
首次得手后,马某又在随后几天内,虚构家中有急事、工人生病等理由,以同样手段骗取路某现金3300元及八条中华香烟。经鉴定,八条中华香烟价值3960元。6月底,路某核对资金账目发现并未收到马某的转账,经多次催要无果后,7月2日选择报警。
到案后,马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称已将骗来的钱款用于日常花销,香烟全部供自己挥霍。8月15日,广平县公安局将马某涉嫌诈骗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广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9月2日,广平县检察院以马某涉嫌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广平县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河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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