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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我们公司建造新大楼,这个月份购入中央空调两台。请问我们购入的这两台中央空调单价均在500万以下,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呢?
答:感谢您的提问!财税[2018]54号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安装在房屋、建筑物中的中央空调为房屋、建筑物的构成部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可以分离出来单独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应并入房屋、建筑物价值与房屋、建筑物整体进行核算和计提折旧。所以,安装在房屋、建筑物中的中央空调不属于54号文件规定的设备、器具,不适用一次性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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