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23日16时07分,梁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晋LG***8小型轿车,沿国道340线(东子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国道340线(东子线)910公里980米处路段左转弯时,与高某某(男42岁)驾驶车牌号为晋JB***1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F***5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一起财损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又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
当事人高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
当事人梁某某负同等责任,当事人高某某负同等责任。(交口县交警大队事故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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