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姚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经营烟叶案,涉案人员因未经许可私自贩卖烟叶,构成非法经营罪,受到法律严惩。
2024年春节后,被告人唐某以2000元价格向任某购买初烤烟叶,接受张某等2人赠予的部分烟叶,并约定待烟叶售出后支付其一定费用。后唐某将上述烟叶打包堆放于家中伺机出售,其间被烟草专卖局查获。经鉴定,唐某欲出售的烟叶价值10.1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
法官说法
只有经过行政机关许可,才能经营售卖烟草及其制品。烟农种植的烟叶只能向其地域所在地的烟草收购站(点)销售,不得自行向外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该法第十条规定,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统一收购,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烟草公司及其委托单位对烟叶种植者按照烟叶收购合同约定的种植面积生产的烟叶,应按合同约定的收购价格,全部收购,不得压级压价,并妥善处理收购烟叶发生的纠纷。
该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擅自收购烟叶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并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收购的烟叶;数量巨大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和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烟草及其制品的生产、运输、销售各个环节都有专门机构负责,烟叶由烟草公司或其委托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标准、价格统一收购,其他单位、个人不得收购。如未取得经营资格而非法经营将受到法律惩处。
记者 闵以荣 通讯员 周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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