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玩滑翔伞飞行时从高空坠落摔伤,全身多处骨折,造成伤残。事后,他将经营飞行基地的某体育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0万余元。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结该案,认定李先生在未能正确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独立飞行能力的情况下,未邀请教练员带飞而擅自进行独立飞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最终判决李先生自行承担80%责任。
2024年4月11日,在房山一飞行基地,李先生进行滑翔伞飞行时从高空坠落摔伤。事故发生后,李先生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李先生全身多处骨折,住院治疗26天,花费医药费近25万元。
因对赔偿事宜未能协商一致,李先生将经营飞行基地的某体育公司诉至房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0万余元。
李先生表示,自己在9个月的滑翔伞培训课程期间,相关课程没有学完,没有取得滑翔伞运动资格证书,不具备自主飞行能力,因此在滑翔伞运动中,体育公司应对李先生飞行全程指导,但由于事发时为春季,气象变化快,教练员没有紧密观察他的飞行状态,更没有及时指导,导致自己飞行到气流不稳定的危险区域,从而从高空坠落。据此,李先生认为体育公司应对自己受伤承担全部责任。
被告体育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滑翔伞初中级课程培训合同》已经过期,李先生已不属于培训期内学员,公司不再负有培训及看护义务。同时,在报名培训之初,双方还一并签订了《滑翔伞培训课程免责协议书》,明确告知李先生滑翔伞运动存在风险。
事发当天,教练出于安全考虑,要求李先生在完成地面训练合格后才允许飞行,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教练员并未出现指挥失误的情况。同时,李先生有多次飞行记录,已具备自主飞行能力,不需要教练指挥飞行。综上,体育公司认为李先生应自行承担损失。
在审理过程中,经司法鉴定,确定李先生腰3椎体爆裂骨折伴附件骨折(管内骨性占位)行内固定术后,符合九级伤残;双侧累计8根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体育公司作为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机构,具备滑翔伞运动培训资质,对参加滑翔伞运动人员已尽到事先的告知和警告义务。事发当天,体育公司提前评估气象情况、进行空域报备,保证适宜进行滑翔伞运动。
在李先生飞行过程中,地面教练员也通过对讲机多次提醒其注意飞行高度和位置,李先生亦认可有听到教练员的相应提示。事发后,体育公司及时组织营救、拨打急救电话、将李先生送至医院就医并垫付部分医药费。
法院认为,首先,李先生自认未完成相应的培训课程、未取得相应的滑翔伞独立飞行资格,在未能正确评估自身是否具备独立飞行能力的情况下,未邀请教练员带飞而擅自进行独立飞行,是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其次,滑翔伞飞行要求飞行者持续关注并预判飞行状态、环境变化。李先生在起飞一段时间后,缺乏对周围飞行区域的环境因素警惕和预判能力,未能提前识别并规避风险区域,使自身处于危险之中。此外,在李先生飞至背风坡处时,现场教练通过对讲机多次提醒李先生要开展相应操作,李先生未能及时、正确有效操作,最终导致坠落受伤。
法院同时认为,作为提供滑翔伞运动场地及培训服务的机构,体育公司疏于对学员飞行能力的认定和培训过程的管理,在尚未明确李先生是否具备自主飞行能力的情况下,允许李先生独自飞行,应对李先生受伤承担一定责任。
根据双方过错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李先生自行承担80%责任,某体育公司承担20%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体育公司赔偿李先生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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