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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的“非法获取”和“非法控制”?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手段,一种是侵入,另一种是其他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权利人的意愿,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
侵入行为比较常见的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盗取他人访问密码,冒充合法用户实施侵入;二是合法用户越权访问;三是利用技术手段进入无权进入的计算机系统中;四是通过“陷阱门”“后门”进行非法入侵。实践中常见的侵入方式主要表现为行为人采用破解密码、盗取密码、强行突破安全工具等方法,或者利用他人网上认证信息进入其无权进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侵入的目的是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等特定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必须要以获取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为目的。同时,如果是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才产生了获取计算机系统数据的犯意,应当对前后两种行为分别进行评价,对非法侵入行为和后续行为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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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刑法规定了“采用其他技术手段”作为“侵入”之外的另一类犯罪手段,作为兜底性条款,其囊括了所有可采用的技术手段,包括合法和非法的,但其必须具备没有得到许可、违背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人或所有人的意愿,无权进入却进入的条件。
对于本罪中的“获取”该如何理解呢?有学者指出:非法获取是指未经权利人或者国家有权机构授权而取得他人的数据的行为。在这里的获取即是“取得”的意思。也是“占有”的意思。
笔者认为,本罪中的“获取”强调的是对数据的“控制”而不是占有,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中,控制数据不代表要使数据脱离被害人,而是通过复制下载等方式使数据为自己所用。数据的可复制性使数据的获取超出了实物获取的范畴,“获取”不限于实际取得或占有,未经许可获知他人的网络数据信息,也可以构成对数据的“获取”。
非法控制,是指行为人在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的情况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通过控制计算机实施特定操作获利的行为。行为人的目的在于控制,让他人接受自己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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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控制是指使用了控制权的行为,如果仅仅持有控制权,如取得网站的管理员和账号密码,攻击者随时可以登录到该网站上的行为,就不能认定为控制。控制不限于行为人直接使用了控制权,也可以是通过“计算机程序”等媒介使用了控制权,如取得账号密码后登录到计算机上系“人”直接使用控制权,而在计算机上植入木马程序后该木马程序自动回连到某台计算机上或者自动执行攻击者预设的操作,系程序使用了计算机的控制权,也应当属于“控制”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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