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近日,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张先生来电反映面值200元的水果提货券链接“下线”无法正常使用。……(世界食品网-www.shijieshipin.com)
在新型消费模式不断涌现的背景下
各类电子提货券、
兑换券成为常见的消费凭证
然而,当其无法正常使用时
往往引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近日
浦东新区消保委接到张先生来电反映
面值200元的水果提货券链接“下线”
无法正常使用
案例简介
张先生表示,在发现该券无法使用以后,他立即与平台协商处理,平台告知无法处理,无奈,张先生求助消保委,希望消费券能正常使用。区消保委工作人员联系经营者后,对方解释:水果提货券无法支持退款,可以补偿张先生20元券。张先生则表示不能接受,认为提货券未过期但不能使用,并非是自己的原因造成,20元券的方案无法弥补消费者200元券的损失,要求平台提供方案使券能够正常使用,或者对接到对应平台门店让消费者等值兑换水果生鲜,或提供其他备选方案。
此后,经消保委劝说协调,经营者表示可以让张先生在线下门店正常使用该券。张先生表示同意,双方达成和解。
消费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提货券作为经营者发放的兑换凭证,其内容明确了商品种类、面值等基本要素,消费者接受该券后,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平台下线相关商品链接,导致提货券无法使用,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此后,平台提出补偿20元优惠券的方案,并非原合同约定的履行方式,属于单方面变更合同内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若消费者不同意该变更,则经营者仍应按原约定履行或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通过投诉发现
关于提货券、兑换券的
合同履行纠纷
常存在以下处理难点:
一是合同条款不明,提货券本身往往未明确约定在商品无法提供时的处理方式;
二是责任主体推诿,经营者常以“系统调整”“商品下线”等理由规避履约责任;
三是损失难以量化,消费者实际损失难以精确计算,双方对替代方案的价值认定易存在分歧;
四是证据保存不足,消费者通常未保留提货券发放时的原始约定内容,增加举证难度。
消保委提示消费者
在接受提货券、兑换券时,应仔细了解使用规则及有效期,尽可能明确兑付商品的具体信息;妥善保存电子或纸质凭证,以及相关宣传、约定内容的截图或记录;如遇无法兑付,应及时与经营者协商,要求其按约定履行或提供等值替代方案。
消保委同时提醒经营者
应严格履行发放提货券时作出的承诺,不得单方面变更兑付内容;如因故无法提供原定商品,应主动与消费者协商,提供其他可行方案,切实保障好消费者权益。
日期:2025-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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