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
坚持“四个最严”要求
有力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
11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涉及保健品、牛肉、中药等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食品药品,并披露了检察机关今年前9个月办理相关案件的数据。其中,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入选!
据悉,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四个最严”要求,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2025年1月至9月,全国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025件1693人,起诉3762件7316人;批准逮捕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79件443人,起诉1354件2668人。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案件471件495人,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82件213人。
这批典型案例办理具有三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全链条打击,全面惩处涉案的生产、运输、批发、零售等各个环节。如,上海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时,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彻底摧毁犯罪产业链。二是坚持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监管机制。一方面,刑事检察部门协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调查是否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益,符合公益诉讼起诉条件的,依法开展立案调查,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及时修复公益损害。如,安徽省检察机关办理的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另一方面,依法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如,山东省检察机关办理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时,充分发挥大数据赋能作用,建立“食品安全从业禁止法律监督模型”,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纠正应被限制从业而未限制的违法经营人员6人,构建“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立体化监督体系。三是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贵州省检察机关在办理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时,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收购病死牛链条各个环节起主要作用的人员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相关负责人指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深挖上下游产业链,坚决摧毁犯罪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刑衔接机制,凝聚打击涉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合力,为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健康中国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目录
案例1.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例2.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案例3.袁某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4.王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例5.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案例6.李某甲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案例7.柯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案
安徽入选案例如下
案例五
陈某某等人生产、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关键词】
生产、销售假药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中药方剂 追诉漏犯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4年3月,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在无生产、销售药品资质的情况下,使用样式相仿但功效完全不同的水红花子冒充酸枣仁、使用切片桔梗冒充高价切片人参等以假充真,使用提取过的红花(含量不达标)等药材原料以次充好,并且用以上原材料按照中药材使用比例制作所谓的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古代经典名方的方剂中药包,通过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4个网店面向全国销售。其中,陈某某负责采购原料及招募工人、结算工资等,黄某甲负责网店整体运营等,黄某乙负责收发快递及安排工人工作,被告人赵某某于2023年4月受雇负责客服回复及安排工人工作。
经安徽省亳州市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检验,涉案方剂中药包中酸枣仁、人参等11种原料所含成分与《中国药典》收录相关中药材的成分不符,红花、黄连等5种原料中相关含量等不符合《中国药典》规定标准。经亳州市市场监管局认定,涉案酸枣仁等11种中药材为假药、红花等5种中药材为劣药;涉案酸枣仁汤、当归四逆汤等为假药,桃红四物汤等为劣药。经审计,涉案假药销售金额134万余元,涉案劣药销售金额140万余元。
2024年7月18日,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被告人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提起公诉,并于同年8月20日对四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4年10月8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赵某某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二十万元;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有期徒刑八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同时责令四人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提出上诉。2025年3月31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对陈某某、黄某甲维持原判,鉴于黄某乙、赵某某二审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改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四万四千元;改判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一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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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访药材市场。
提前介入。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就案件定性、涉案药品属性认定等提出意见建议,督促公安机关深挖上下游犯罪线索,打击犯罪链条,并进一步准确查明犯罪数额。一是严格区分涉案产品与非涉案产品,细致梳理涉案假药、劣药的销售情况;二是调取相关转账记录、客服聊天记录、网购凭证等客观证据;三是调取电商平台后台涉案产品的销售记录、发货信息等电子数据,向工人、供货商核实生产情况、原材料购买情况等。
审查起诉。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破解药品属性认定难题。在明确涉案方剂中药包的名称及标注的成分与古籍古方以及国家药监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古代经典名方目录》一致的前提下,引导公安机关调取电商平台上的“交易快照”,确认案发时网店页面标有“经典中医方”“适用于失眠多梦、头痛头胀”等字样,同时客服聊天记录中宣称具有“散结节”“治鼻炎”等疗效,进而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为药品。二是破解伪劣药品认定难题。引导公安机关在委托专业机构检验的基础上商请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论证,明确涉案方剂中均有一种或多种关键药材为以假充真或以次充好,导致药材配比关系被破坏,不具备应有药理作用,进而分别认定为假药、劣药。其中,因不能证明涉案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结合销售金额,依法适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终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三是破解已售药品认定难题。针对犯罪嫌疑人“以往销售的均为真药”的辩解,通过抽样检验,确定现场查获的成品和原料均是假药或劣药;通过溯源生产原料供应情况,证实其主要原料供应商从未变更,造假窝点固定;通过对比成本和售价,结合部分消费者的证言,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均为伪劣药品。
【典型意义】
(一)严惩伪劣中药犯罪,守护群众用药安全。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文化瑰宝,中医药治病养生深受百姓认可。本案被告人以伪劣药材包装成古籍古方、古代经典名方,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销售,消费者服用后,不仅无法获得调理治疗效果,还会因中药材本身的特性增加身体负担。检察机关深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主动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的协作联动,依法有力打击制售伪劣中药犯罪,震慑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也提醒群众购买药品时注意甄别,不能盲目听信虚假宣传。
(二)精细审查强化监督,全链条打击犯罪。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准确认定涉案方剂中药包的性质,对以假充真的认定为假药,对虽属劣药但未证明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认定为伪劣产品,并细致查明销售金额,夯实证据体系,精准指控犯罪。深挖犯罪线索,对上游原材料提供者罗某某、刘某某依法追诉,确保犯罪链条上的犯罪分子均受到应有惩处。
(三)坚持治罪治理并重,护航中药材市场健康发展。亳州作为世界中医药之都,有着全球最大的中药材专业市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仅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而且严重破坏中药材市场秩序、损害亳州“药都”的声誉。检察机关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在当地最大中药材市场建立“检察服务直通车”机制,为药商、药农提供法律咨询、举报投诉等“一站式”法治服务,助力中药材市场在法治轨道上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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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450期
安徽检察新媒体出品
终审丨吴贻伙 二审 丨吴荧
供稿丨省检察院第四检察部
编辑丨李昂
投稿邮箱丨ahjcxmt@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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