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依法严惩破坏生态环境及扰乱危险废物市场经营秩序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生态环境安全和营商环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全省公安机关决定自即日起,联合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开展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废矿物油类违法犯罪集中严打行动。
▲打击重点
聚焦废矿物油类危险废物全链条监管,重点打击以下违法犯罪行为:
1.非法收集、运输、转移: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收集、运输、转移废矿物油的行为;通过暗管、渗坑、裂隙、溶洞或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违规转移废矿物油的;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废矿物油等。
2.非法倾倒、填埋、焚烧:将废矿物油及其混合物直接倾倒至河流、湖泊、农田、山林、废弃矿井等场所,或非法填埋、露天焚烧,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
3.无资质或超资质处置:不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或个人,违规接收、处置废矿物油;持有资质的单位违反工艺要求、超能力超范围处置,导致二次污染的行为。
4.提供虚假证明或协助转移:伪造、变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经营许可证、检测报告等文件;为非法转移、处置废矿物油提供运输工具、存储场地、资金支持或其他便利条件的;组织、策划、参与跨区域非法转移废矿物油的。
5.其他违法行为:包括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未按规定申报登记、擅自丢弃留存废矿物油,或委托无资质单位处置;在执法检查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抗法等行为。
▲法律依据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多项法律法规,将依法从严追究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一)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三)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
(四)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五)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六)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监督方式
欢迎广大群众、企业内部知情人积极举报涉废矿物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线索。对提供有效线索并协助查实的,视情给予奖励,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方式
电话:110(公安机关);12345(生态环境部门)。
网址:https://ywtb.mps.gov.cn/(公安部“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选择“直通警种”栏目下的“环食药侦”选项进入举报平台)
▲郑重警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须严格遵守生态环境保护及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对顶风作案、暴力抗法或屡教不改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生态环境部门将同步联合惩戒,绝不姑息!
让我们共同守护绿水青山,携手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辽宁!
来源 | 辽宁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 辽宁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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