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纸协议背后,是商业交易中的法律陷阱
甲公司看中乙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一处商铺,双方签订《租赁意向书》,约定甲公司支付3万元“意向金”后乙公司保留房源,待30日内签订正式租赁合同。甲公司付款后次日即领取钥匙进场装修,乙公司同步为其办理营业执照增项。
30天后,甲公司以“合同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不符”为由拒绝签约并要求退款,乙公司则主张甲公司单方违约应没收全部款项。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这份《租赁意向书》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已转化为本约合同?
01 裁判结果与理由:从预约到本约的转化认定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预约合同已转化为本约合同。判决乙公司退还甲公司2万元(扣减1万元违约损失),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核心裁判理由有三:
预约合同性质认定
双方签署的《租赁意向书》明确约定30日内签订正式租赁合同,且甲公司支付3万元是为“保证租赁关系最终订立”,符合预约合同法律特征。履行行为促成转化
甲公司支付款项后实际接管房屋并装修,乙公司配合办理营业执照增项,双方已通过实际行为履行租赁合同主要义务,此时预约转化为本约。违约责任划分
甲公司明知房屋位置却以地址不符为由拒绝签约,构成根本违约;但乙公司实际产生证照办理及装修损失,故按比例扣减退款。
02 法律分析:预约合同转化的认定边界与抗辩空间
(1)预约与本约的实质区分标准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首次确立预约合同制度,但实践中合同性质认定需综合三要素:
缔约目的
预约合同的核心特征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如认购书约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签订正式合同”,或租赁意向书约定“30日内签订租赁合同”。若合同未保留另行缔约的意思表示,则可能直接认定为本约。内容完备性
根据《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条,若合同已明确标的、数量、价款等核心条款,且一方履行、对方接受,则视为本约成立。如房屋买卖中买受人支付房款且出卖人交房,即使未签正式合同,也成立本约关系。履行行为效力
最高法典型案例指出:实际履行行为是转化关键。如出卖人在预约阶段交付房屋,买受人装修使用,该行为超出预约范畴,应推定成立本约。
(2)被告可用的三大抗辩策略
抗辩方向法律依据证据组织要点合同性质抗辩主张双方仅存在预约关系,未达成本约①合同中的“将来签订正式合同”条款;②未协商一致的条款记录;③行业交易习惯证据履行瑕疵抗辩对方履行不符合预约合同要求①对方未按约定时间签约的沟通记录;②对方擅自改变标的物状态的证据;③对方未配合办理前置手续的证明损失抵扣抗辩己方实际损失大于对方主张①为履行合同支出的合理费用凭证;②标的物闲置损失评估;③第三方责任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证据
策略一:锁定预约合同的性质限制
主张双方始终处于预约阶段,未满足转化条件。例如:
合同仍存在未决条款(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未约定);
履行行为属于临时措施(如进场装修仅为测量尺寸,非实际经营);
对方存在阻却事由(如未按约提供产权文件导致无法签约)。
策略二:否认己方违约的因果关系
针对对方指控的违约点,切断行为与结果的关联。例如:
指出对方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如未如实披露标的物瑕疵);
证明拒绝签约系因不可归责于己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导致经营资质失效);
主张对方未诚信磋商(如突然提高租金条款)。
策略三:行使履行抗辩权
当对方主张本约违约责任时,可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履行抗辩权:
若对方未按预约合同尽到协助义务(如未办理证照增项),可主张减免责任;
若对方在履行中扩大损失(如明知争议仍继续装修),可主张其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03 实务操作指南:企业签署预约合同的三大风控措施
合同条款明确定性
在协议首部明确“本协议为预约合同,双方应在XX期限内签订正式合同”,并专项约定预约定金条款,注明“若本约未订立,定金按XX规则处理”。
履行行为风险隔离
在预约阶段如需提前进场,应签订补充备忘录,载明“本次进场仅为XX目的,不视为接受房屋交付或履行本约义务”,避免被认定为事实履行。
争议证据系统留存
保存磋商全过程记录,包括:
对方拒绝签约的书面通知;
己方按约催告签约的函件;
标的物现状变化的公证视频。
预约合同纠纷中,被告常因“已实际使用标的物”陷入被动。某通讯公司与实业公司房屋买卖案中,实业公司虽以《购房协议书》系预约抗辩,但因交付房屋钥匙且通讯公司装修使用,法院最终认定成立本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指出:履行行为的法律定性往往决定案件走向。被告需重点证明“履行行为未超出预约范畴”或“对方存在过错导致本约未能订立”,而非简单否认合同效力。
浦东律师团队在处理某设备租赁预约合同纠纷时,通过微信记录证明对方突然要求提高押金,成功将案件性质锁定为预约合同违约责任,为客户减少损失67%。
风险提示:预约合同履行边界具有较高法律风险,具体案件需结合磋商记录、履行程度等证据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进行个案诊断。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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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强律师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专业荣誉: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上海政法学院实习导师
法律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或通过“君澜律所”官网预约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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