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引入:一份被“沉默”接受的结算书
A投资公司(发包方)将“XX商业广场”项目发包给B建设公司(施工方)。2018年项目竣工验收后,B公司提交竣工结算文件(金额1.06亿元),合同约定:“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45日内未审核完毕,视为认可结算金额。”A公司因内部审计流程拖延,超期8天才提出异议。B公司遂起诉要求按1.06亿元结算。
争议焦点:发包方逾期未答复,是否必然视为认可结算金额?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法院支持B公司诉求,判令A公司按1.06亿元支付工程款。
裁判理由:
合同约定优先:双方明确约定“逾期未答复视为认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
程序正义:A公司超期提出异议,丧失抗辩权。即使结算金额存疑,逾期行为已触发默示认可条款。
三、法律分析:发包方如何破解“默示认可”陷阱?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默示认可条款虽对发包方不利,但仍有合法抗辩空间。以下策略供参考:
抗辩策略1:主张合同条款未明确约定
法律依据:默示认可需以专用条款明确约定为前提。若仅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如GF-2017-0201),未在专用条款中重申,法院可能认定条款无效。
案例支撑:某项目因专用条款未载明“逾期视为认可”,发包方成功推翻默示推定。
抗辩策略2:证明已按期提出形式异议
关键动作:发包方需在约定期限内作出任何形式的意思表示(如书面异议、要求补充资料),无论异议内容是否合理。
操作要点:
异议需针对结算文件的完整性或程序问题(如资料缺失、签字不全),而非直接争议金额。
使用EMS邮寄异议函并保留送达凭证,避免举证不能。
抗辩策略3:质疑结算文件的完整性与真实性
法律依据: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文件若存在资料不完整、造价明显虚高等问题,发包方可主张不适用默示条款。
举证方向:
委托第三方机构鉴定结算文件中的工程量、单价合理性(引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
证明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交全套资料(如图纸变更签证单)。
四、给发包方的风险防范建议
合同审查阶段:
在专用条款中限定默示条款的触发条件,例如:“发包人逾期未答复且结算文件无形式瑕疵时,视为认可。”
增加审计流程期限延长条款(如“重大复杂项目可延长30日”)。
履约管理阶段:
收到结算文件后立即组建审核小组,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形式异议函。
若对金额有争议,同步启动工程造价鉴定程序。
诉讼应对阶段:
主张承包人存在拖延提交结算文件、虚报工程量等过错,要求分摊责任。
引用《民法典》第801条,以“质量未达标”抗辩付款义务(需提供验收整改记录)。
上海律师实务提示:浦东法院近年审理的类似案件中,30%的发包方因未保留异议证据而败诉。建议企业建立履约风控台账,由法务与造价工程师双审核结算文件。
风险提示:本文观点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制定诉讼策略,请咨询专业律师。
俞强律师 争议解决法律服务团队
核心理念:致力于通过专业、高效、务实的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核心权益,实现商业目标。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争议与纠纷不可避免。如何高效、策略性地处理争议,将法律风险转化为商业优势,是企业家和高级管理人员面临的关键挑战。本团队深耕争议解决领域多年,凭借精湛的法律技艺、丰富的实战经验以及对商业逻辑的深刻理解,为客户提供贯穿争议事前、事中、事后的全流程、定制化法律服务。俞强律师有着14年法律实务经验,代理案件超过700件。
执业领域:
建设工程纠纷:工程结算争议、工期索赔、质量缺陷责任抗辩
合同纠纷:履约证据链构建、违约损失计算、合同解除权争议
公司股权纠纷:股东出资责任、公司决议效力、股权转让违约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
咨询方式:关注公众号“律师俞强”获取免费电话咨询,或访问“君澜律所”官网预约洽谈。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