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小宝 #立正 当“轻松日赚500元”“手机口兼职”的诱惑席卷网络,一名17岁职校生杨某的命运轨迹就此改写。2025年3月,他在重庆求职受挫后,因参与“手机口”诈骗被警方刑事拘留,最终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帮信罪)获刑8个月。这场看似“无害”的兼职,为何让一名未成年人陷入刑事犯罪的深渊?法律的天平如何衡量青春的轻率与罪责?#法小宝 #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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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回溯:一场精心设计的“犯罪陷阱”
#法小宝 #立正 杨某的遭遇并非个例。2025年3月,他与同乡严某、杜某在重庆求职失败后,通过“手机口”操作——即用两部手机架设“语音中转站”,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拨打国内电话,掩盖真实来电归属地。杨某不仅主动提议“赚钱”,还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上家,提供自己及家人的电话卡,甚至在电话卡被封后,默许同乡持续办理新卡维持犯罪链条。#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短短12天内,三人通过6张电话卡拨打诈骗电话,导致一名被害人损失47.5万元,非法获利6000余元。尽管杨某辩称“仅获利997元”“未直接参与诈骗”,但法院认定其作为犯意提起者和积极邀约者,构成共同犯罪的主犯,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法小宝 #立正
二、法律争议:未成年人身份能否成为“免罪金牌”?
#法小宝 #立正 杨某的上诉理由直指法律实践的核心争议:未成年人身份、低获利金额是否足以豁免刑事责任?#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根据《刑法》第17条,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需负刑事责任,但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杨某虽未成年,但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287条之二规定的帮信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通讯传输技术支持,情节严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关键争议点在于“情节严重”的认定:#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获利金额:杨某主张仅获利997元,远低于司法解释中“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入罪标准。但法院指出,三人共同获利6000余元,且杨某作为主犯,需对整体犯罪后果负责。#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犯罪后果:被害人高某因诈骗损失47.5万元,属于“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根据司法解释,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包括“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杨某的行为与这一后果存在直接关联。#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主观明知:杨某通过聊天软件联系上家、提供电话卡并参与分赃,足以证明其明知诈骗行为的非法性。#法小宝 #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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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立正解读:法律如何划定“帮助行为”的边界?
#法小宝 #立正 法立正法律团队指出,此案凸显了帮信罪在司法实践中的两大趋势:#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强化:即使未直接实施诈骗,只要为犯罪提供关键技术支持(如通讯传输、支付结算),即可能构成独立犯罪。本案中,杨某的“手机口”操作成为诈骗团伙规避监管的核心环节,其法律责任不因“未直接获利”而减免。#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共同犯罪中主犯的认定:在多人参与的犯罪中,犯意提起者、组织者即使未直接实施终端犯罪,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主犯。杨某提议犯罪、联系上家、默许同乡持续作案的行为,使其无法以“从犯”身份脱罪。#法小宝 #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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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风险警示:法律红线不容试探
#法小宝 #立正 杨某的悲剧为公众敲响三重警钟:#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兼职”陷阱的致命性:所谓“高薪兼职”往往涉及洗钱、诈骗等犯罪。根据《反电信网络诈骗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诈骗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支持,违者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甚至拘留的处罚。#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电话卡、银行卡的“生命线”属性:个人实名制电话卡、银行卡是法律保护的“第二张身份证”。出借、出售这些工具可能构成帮信罪,即使未获利,也可能因“情节严重”被追责。#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实施犯罪,需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家庭、学校和社会应加强法治教育,避免青少年因“好奇”“赚钱”等心理误入歧途。#法小宝 #立正
五、法律不保护“无知”,但守护公平
#法小宝 #立正 杨某在庭审中坦言:“我只是想套点上家的钱花花。”这句轻描淡写的辩解,暴露了其对法律威严的漠视。当青春的冲动与犯罪的诱惑交织,法律的天平不会因“年少无知”而倾斜。此案不仅是个体的教训,更是社会的警示:在信息网络犯罪高发的时代,每个人都是法治链条的一环,守住底线,方能守护未来。#法小宝 #立正
#法小宝 #立正 法立正提醒:任何“轻松赚钱”的承诺,都可能是犯罪的诱饵。面对诱惑,请记住:法律的红线,从无“侥幸”二字。#法小宝 #立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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