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3
债券代码:113692 债券简称:保隆转债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担保对象及基本情况
● 累计担保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分别与以下金融机构签署了保证协议,就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以及控股子公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综合授信事宜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范围及担保期限详见“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相关内容见下表: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
(二)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5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四)担保额度调剂情况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相关授权,为满足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的业务发展及实际经营需要,公司本次将为全资子公司Baolong Holdings Europe Kft.(以下简称“BHE”)提供的担保额度中调剂20,065.00万元给保隆工贸,调剂后,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的担保在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具体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2、被担保人二: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3、被担保人三: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协议》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债权
被担保债权本金最高额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即在主合同项下债权本金部分未超过上述最高额的情况下,由此对应产生的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的利息、违约金及其他全部款项均属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范围,不受额度循环使用影响。
第二条 担保方式
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务人未偿还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任何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债务人申请提前偿还的债务以及被债权人宣布加速偿还的债务),债权人即有权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保证人应立即无条件的向债权人全额偿付相应款项。
第三条 保证范围
本协议项下最高额保证范围包括:
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或支付的所有债权本金、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及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手续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日应付或不在其他情况下成为应付);债权人为实现本协议项下的担保权益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用、送达费用及执行费用等)。
第四条 保证期间
本协议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书》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支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为保障贵行债权的实现,本保证人愿意为贵行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6日签订的金额为人民币捌仟万元整,合同编号为JK153425000362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合作协议(给予承兑人额度-线下版) (以下简称“主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担保,本保证人现作出如下保证:
第一条 主债权及保证方式
本保证人自愿无条件地且不可撤销地为贵行依据主合同而形成的全部债权以及前述本金对应利息、费用等债权(具体详见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保证人在本保证书项下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贵行与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以及债务人应当支付的手续费、违约金、赔偿金、税金和债权人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公告费、送达费、鉴定费等)。
第三条 保证期间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包括展期、延期)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保证期间均为自本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若主合同项下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被宣布提前到期之日后满三年之日止。
(三)《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进出口银行上海分行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鉴于:债权人与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签订了合同号为136890000000350122承兑协议202401的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协议(以下称“主合同”)。依据主合同,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业务(以下称“服务”)。
第一条 保证人同意按本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为:
在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贷款以外其他业务的情况下,包括债务人在服务项下应向债权人偿还和支付的下述所有债务:
1.本金
种类:电子商业汇票银行承兑
金额:¥128,650,000.00
期限:6个月
2.利息(包括但不限于法定利息、约定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及其他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以及债务人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无论该项支付是在相关服务到期日应付或在其其它情况下成为应付)。
第三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具有持续性和完全的效力。
本合同的效力不受保证人或其他任何人的清算、合并、分立、重组、破产或是其他形式的组织结构的改变或对债务人的债务所作的任何其他安排的影响。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为确保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93712302025906的《透支业务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
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第二条 保证方式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期间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注:编号为93712302025906的《透支业务合同》中约定乙方向债务人提供的透支额度为人民币伍仟万元整;透支额度有效期间自2025年10月11日至2026年10月10日。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国内信用证开证,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2月26日止。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六)《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保隆霍富(上海)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宣布主债权提前到期的,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
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5年10月20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5280533)。
第五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叁佰壹拾伍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第二条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
2025年10月21日至2025年11月30日(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七)《保证合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债务人:上海龙感汽车电子有限公司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本金数额及债务履行期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为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本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债务履行期限自2025年10月16日起至2026年4月16日止(具体日期以借款凭证上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保证担保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公证费及其他费用。
2、如果因为主合同所涉及的基础合同和基础交易存在虚假或欺诈等情况而导致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保证人对债权人的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3、若债务人发生主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况的,且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增缴保证金的,保证人对债务人增缴保证金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保证担保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
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保富中国、龙感电子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保富中国、龙感电子是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担保风险处于公司可控范围内,因此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公司为其担保有助于其经营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担保不会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5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10月31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73,709.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6.89%,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73,709.93万元(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6.89%,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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